大清河治理工程(雄县段二期)剩余段 监理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大清河治理工程(雄县段二期 ) 剩余段 (项目名称)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雄县改革发展局、雄 县 人民政府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大清河治理工程( 雄县段 )( 二期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雄县改革发展局关于大清河治理工程(雄县段二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改发投字〔2024〕 20 号) 、《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清河治理工程(雄县段二期)友谊河扩挖工程项目法人变更的批复》(雄政字〔2024〕 32 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大清河治理工程(雄县段二期)有关意见的函》、《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友谊河扩挖工程等 6 个项目建设实施有关意见的函》、《 雄县改革发展局关于大清河治理工程 ( 雄县段二期 ) 剩余段的批复》 ( 雄改发审字〔 2025 〕 8 号 ) 批准建设 ,项目业主为
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中宇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大清河治理工程(雄县段二期 ) 剩余段 监理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建设地点: 大清河治理工程 (雄县段二期)剩余段治理范围自朱各庄至张青口村东雄安新区界。
2.2 项目概况 : 拆除重建龙湾泵站、张青口泵站、马庄引水闸、龙湾蓄水闸和龙湾引水闸;新建西排干泵站、县城拦河闸;拆除改造二铺拦水堰;改造提升袁家园桥、南阳桥、高家铺桥、张青口桥;穿村段河岸护砌;修建两岸巡河路;下游末段左岸堤防加高加固,县城城区段生态涵养工程等。
2.3招标范围: 本项目所有建设内容的监理服务工作。
2.4项目工期: 本 项目的工期为24个月,计划开工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31 日,计划完工时间为2027年 7 月 31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缺陷责任期自全部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
2.5监理服务期限: 施工准备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2.6质量标准: 合格。
2.7本项目的标段划分: 本项目 划分 为 1 个 标段 。
2. 8 本项目合同估算价: 约 427 万元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同时具有下列 ① 和 ② 的资质
① 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丙 级 及以上 资质;
② 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
( 2 ) 业绩最低要求: / 。
( 3 )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同时满足下列 ①至⑤项要求:
① 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②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③ 近 2 年内具有一项水利工程监理从业业绩(以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安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等身份参与或负责);
④ 在工程建设领域无不良信用记录;
⑤ 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4)信誉要求:
① 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 本项目对近 3 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 本项目对近 2 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 本项目对近 3 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 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 信用中国 ”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