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丰县尼雅乡阿克墩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施工竞争性磋商公告
? 项目概况
民丰县尼雅乡阿克墩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施工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7月11日 16: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MFX-2025-03
项目名称:民丰县尼雅乡阿克墩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施工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417000
最高限价(元):1414335.63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民丰县尼雅乡阿克墩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施工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4170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购置扫地车1辆(规格:电动3立方米),污水抽水车1辆(10立方米污水抽水车),公共照明80盏,垃圾箱20套;对26户进行人居环境整治,包括圈舍改造、庭院整治,新建庭院用水设施。(具体参数详见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150天(具体时间与甲方签订合同为准);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标项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执行;
(2)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定。(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段时间内连续三个月的完税证明或依法报税资料(新成立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情况发生提供,成立时间超过3个月的零申报的需提供依法报税资料);提供近段时间内法人(指本单位)连续三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须是社保局出具的缴纳证明或社保系统导出的缴纳汇总凭证,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提供,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赋码的审计报告(2025年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的情况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需单独提供);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