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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7-14 数据编号: 8805885 所属类别: 设备材料

广东广州铁塔2025年增城区水务局河湖智保试点小额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广州铁塔2025年增城区水务局河湖智保试点小额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询价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广州铁塔2025年增城区水务局河湖智保试点小额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B-14-04C-2025-D-F-D17317)
1.2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由采购人自筹,资金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为广州铁塔2025年增城区水务局河湖智保试点小额采购项目
1.6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7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一家,成交份额100%。
1.8本项目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折扣系数为100.0%,供应商折扣系数高于最高折扣系数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2.1采购内容(范围):采购高清摄像机 2 台、设备安装、调试服务。具体需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2.2项目预算:含税金额为31054.4元(税率:设备13%,施工9%,其他6%)、不含税金额为28038.7元。本项目合同结算上限金额不超过本项目合同签订金额。
2.3服务期限(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需完成设备安装调测服务,此阶段为建设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进入运营维护期直至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日。
2.4服务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2.5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达到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规定合格标准及本项目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3.1依法设立: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非独立法人,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如为企业法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供应商如为事业单位或非法人或自然人,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扫描件。
3.2业绩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自2022年01月0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单项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框架合同以订单签订时间为准)在全国范围内同类项目经验(同类项目定义:视频监控类/监控维保类)。
证明材料要求:
(1)业绩合同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页、合同标的页、合同金额页、合同时间页、合同签字盖章页等)作为证明材料。
(2)如框架合同采购方采用线下下达订单,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该框架合同下的订单(需要体现采购方盖章及与所提供框架协议的关联性)作为证明材料。
(3)如框架合同采购方采用线上电子平台下达订单,按以下任一方式提供证明材料:
①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至少一张对应框架合同下的平台订单截图+采购方盖章的订单清单(建议同时提供可编辑的Excel格式的订单清单上传至大附件);订单清单应包含框架合同名称、框架合同编号、订单编号、订单含税金额、订单时间、含税汇总金额等内容作为证明材料。
②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平台订单截图(需要体现与所提供框架协议的关联性)。
(4)若为单项合同,时间和金额以合同为准;若为框架合同,时间和金额以订单为准。材料内容应足以支撑判断合同内容、时间、金额等情况,资料不全,评委无法确定该项业绩的则不予认可。
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2022年01月01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6)在最近五年内(2020年01月01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2020年01月01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为全国或广东省分公司或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或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列入企业黑名单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证明材料要求:供应商须提供《信誉承诺函》。
3.4控股管理要求:
(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询价项目响应。
(2)供应商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询价项目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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