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建德市水利局2025年建德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灌溉工程更新升级项目(设施设备)质疑答复公告
质 疑 人: 浙江馨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大佳何镇龙泉南路41弄7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华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质疑事项1: 本项目将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多项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序号7评标标准设置为: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3分,具有网络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5分。(提供人社部门或工信部门颁发的证书及近三个月在 本投标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序号8评标标准设置为: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类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 2分,具有仪器仪表中级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具有人社部或工信部颁发的网络工程师证书得1分,本项最多得5分。(须提供职称证书及近三个月在本投标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在本项目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需要“一人多证”才得满分。同时具备多项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与具备这些证书的其他团队人员或具备部分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履约过程中有无本质区别,对项目履约质量没有直接影响,就目前招标文件所载内容及采购内容来看,无充足材料证明其关乎履约质量。另外,从一般人的朴素认知来看,同时具备多项证书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多数只有大型企业才能满足,明显对中小企业有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此外,信息化从业人员证书品目繁多,与本项目履约相关的不止在评标办法中所设类型,为何设置此三项而非彼三项,定有“量身定制”之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浙财采监〔2022〕3号规定:“采购单位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