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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7-28 数据编号: 8911163 所属类别: 招标补疑

安徽南谯区乌衣片区排水综合整治(排查设计)项目答疑公告

南谯区乌衣片区排水综合整治(排查设计)项目答疑公告
项目编号:cznqgc202507-005
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对南谯区乌衣片区排水综合整治(排查设计)项目进行如下澄清:
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2025年8月12日8时00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二楼)。解密时间调整为2025年8月12日8时00分至2025年8月12日9时00分(具体以网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提出异议及答疑时间均作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招标答疑澄清文件。
二、现对南谯区乌衣片区排水综合整治(排查设计)项目进行如下答疑:
1问:我司现对第二条“拟任项目组其他成员中”提出以下两点质疑:

一、本项目配备的排查团队成员中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每人得1分,满分1分。经过我司仔细审查招标文件后发现本项目属于非施工类项目,故本项目招标文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超出了项目实际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内容,招标文件内容有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可能。望更正。

二、本项目配备的排查团队成员中具有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师证书的,每人得1分,满分1分。经过我司仔细审查后发现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师并非属于勘察单位的硬性人员配备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于2013年06月27日制定的最新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内容以及该文件附件一“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未见要求配备具有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师证书相关人员。招标文件内容有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可能。望更正。
答:
(1)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本项目招标主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地质勘探、地形测绘、工程测量、排水管道抽检复核、排查、排水管网检测、排水管网混接调查等,项目大部分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结合实际建设内容,排查团队成员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仅作为评分项非设置的门槛资质,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故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因本项目的服务内容包括管网排查检测工作以外的地形图测绘、工程地质勘察、地下管线综合物探、工程设计等全部工作(文件要求的25个小区),其中工程地质勘察、地下管线综合物探均包含与环境相关内容,为保障本项目的核心需求,现修改为: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均予以认可。
2问:
一、资质要求设置违反“非歧视性”原则,存在排他性,不符合招投标政策规定。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违法限制行为。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要求:“同类项目资质要求应保持一致性,不得超出行业常规标准设置组合条件”。
2.具体违规情形:本项目作为常规排水排查设计项目,却要求投标人需满足“设计+勘察+测绘+检测(CMA)”四类资质组合(①+②+⑤或①+③+④+⑤),且限定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该要求存在以下问题:
超出项目实际需要:安徽省内同类项目(如芜湖市鸠江区排水管网排查项目、滁州市琅琊区污水管网检测项目)仅要求“市政设计乙级+排水管道检测资质”,无需捆绑勘察、测绘资质,天长类似项目允许3家作为联合体。
限制市场竞争:联合体成员数量限制与《安徽省联合体投标管理指引》中“联合体成员数量应根据项目需求合理确定,不得人为限制”的要求相悖,导致单一资质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多主体联合参与;
资质组合排他:省内具备“设计+勘察+测绘+CMA”四类资质的单位不足5家,进一步缩小潜在投标人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认定的“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
二、“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师”要求与项目无关,且限制联合体使用,违背公平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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