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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8-1 数据编号: 8962374 所属类别: 勘察设计

河北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公告

雄安新区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地下管廊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 设计 招标 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雄安新区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地下管廊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容城县改革发展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关于雄安新区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地下管廊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容改发投资字〔 2025 〕 31 号;关于雄安新区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容改发投资字〔 2025 〕 32 号;关于雄安新区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容改发投资字〔 2025 〕 33 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为 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雄安新区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地下管廊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 设计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 1)工程名称: 雄安新区和平路 (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
( 2)建设地点:位于雄安新区容城县和平路,西起大水大街东至津海大街
( 3)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雄安新区和平路 (大水大街-津海大街) 地下管廊建设项目:和平路规划为城市次干路,道路长度 3.573km。本项目新建综合管廊约3.715km,采用双舱矩形断面(2.4+3.05)m×3.3m。建设内容包括管廊基坑工程、结构工程 , 同时配套电气、自控、通风、排水、消防和支架等附属设施。
雄安新区和平路 (大水大街-津海大街) 建设项目:新建道路约 3.573km,规划为城市次干路,设计速度40km/h,红线宽度为26m/28m/30m,双向四车道;新建桥梁2座,1#桥长55m,2#桥23m。建设内容包括综合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等。
雄安新区和平路 (大水大街-津海大街) 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供热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给水工程、再生水工程及管线迁改工程等。
( 4)本 招标 项目 最高限价 为 1291.68 2 万元
( 5)质量标准:合格
( 6) 设计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 :其中设计周期(指从合同签订到完成施工图设计) 90 日历天, 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历天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文件 , 并 取得相应阶段的政府部门批复,在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审核后 60 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成果文件。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为准。
( 7)标段划分: 1 个标段
2.2招标范围: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所需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文件编制、编制管线综合设计 、 BIM设计, 提供技术交底、承担后续施工招标过程中的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后续招标所需技术要求编制、配合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负责配合各阶段专项报批报建等工作、参加试运行、竣工验收,并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设计服务及配合招标人进行有关科研项目、配合奖项申报等工作。上述成果需满足相关行业规范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咨询机构审查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按行业主管部门及发包人要求提供设计方案及各专业对应的效果图。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市政行业 甲 级资质 。

(2)业绩最低要求: / 。

(3)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 具有高级(含)以上工程师职称 。

(4)信誉要求:
① 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 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 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 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 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

(5)不得 存在下述 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
a . 投标人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 . 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 .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 同一 标段 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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