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及标段名称 |
蓬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扩建工程(MBR反渗透工艺设备)采购安装(第二次) |
项目业主 |
蓬安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
13198187111 |
招标人 |
蓬安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
招标人联系电话 |
13198187111 |
招标代理机构 |
四川青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028-87626928 |
开标地点 |
南充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 |
开标时间 |
2016/6/28 9:30:00 |
公示期 |
2016-6-30 至 2016-7-4 |
投标最高限价(元) |
12948898元 |
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 |
综合评标得分 |
第一名 |
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2610668 |
12610668 |
62.02 |
第二名 |
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 |
12577457 |
12577457 |
61.97 |
第三名 |
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12857559 |
12857559 |
61.37 |
第一名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项目负责人 |
邓洪波 |
二级建造师证 |
01242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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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项目负责人 |
陈林 |
二级建造师证 |
00707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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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项目负责人 |
邓红平 |
二级建造师证 |
01264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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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标候选人类似业绩(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交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第一名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交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第二名标候选人类似业绩(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交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第二名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交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第三名标候选人类似业绩(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交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第三名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交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其他投标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 或 否决投标依据条款(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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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的投标价(元) 或 否决投标理由(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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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标得分 或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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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 |
工程量清单委托代理人签字时间在授权时间之前,签字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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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 |
工程量清单委托代理人签字时间在授权时间之前,签字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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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悦承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工程量清单委托代理人签字时间在授权时间之前,签字无效.投标总价表的格式没有P78页的要求进行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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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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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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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张举猛 |
单位:西充升管局 |
姓名:何淼 |
单位:达州市达川区水利设计队 |
姓名:杨永明 |
单位:成都康多工程咨询公司 |
姓名:易祖祥 |
单位:四川鑫森咨询工程有限公司 |
姓名:王德强 |
单位:西南建工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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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名称及监督电话 |
项目审批部门 |
蓬安县发展改革局 |
联系电话 |
18989191868 |
行业主管部门 |
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
联系电话 |
18780756757 |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对评标结果的投诉,涉及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评标错误或评标无效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受理。 4.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