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委托运营PPP项目采购社会资本投资人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各申请人递交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委托运营PPP项目
二、项目编号:F-2016-151(MASCG-1-F-F-2016-0840)
三、项目内容: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委托运营PPP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人
四、采购人: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采购代理机构: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高楼门62号B栋302室
联系人:朱园园 电话:13851688309、025-83170871
六、项目公告日期:2016年11月23日
七、竞争性磋商评审日期:2016年12月07日
八、竞争性磋商评审小组名单:葛勇、汪四海、吴相兴、王厚杰、江涛、钱兆春、胡正金。
九、中标供应商及中标情况: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1号
中标金额:3079.14万元。
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十一、公示期:2016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21日
联系电话:0555-5335002
附:合同
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4日
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委托运营PPP项目
运营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鉴于:
和县人民政府授权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负责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委托运营PPP项目竞争性磋商的具体实施,由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由和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和县城投公司与乙方共同出资,在和县当地注册项目公司,名称为(以下简称“乙方”),乙方是进行本项目运营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方。
甲方委托乙方对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进行运营管理,乙方同意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在该项目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对以下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定义
1.1 甲方: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乙方:;
1.3 本项目: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委托运营PPP项目;
1.4 本合同: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基本文件,以及为解释执行、调整本合同所签订的所有的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1.5 正式运营日:双方签订委托运营协议后,并完成本项目所属资产移交接收工作,且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具备运营条件后(移交前现状故障设备需进行大修的由采购人负责),双方代表签订的移交确认书之日。
1.6合同价款:根据本合同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
1.7 运营日:指委托运营期内自正式运营日起,每日从上午9时开始至次日上午9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1.8 运营月:指委托运营期内任一个月的公历月份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正式运营日北京时间9时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委托运营期的最后一日北京时间9时结束。
1.9移交: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移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乙方予以承接等工作的总称。
2.0 移交回转:根据本合同约定于委托运营期限届满之时,乙方向甲方返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甲方予以承接等工作的总称。
二、委托运营期限
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委托运营期限从合同签订后,双方正式完成移交接收之日起八(8)年,如果需要延长委托运营期限,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委托运营形式
3.1 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的资产所有权归和县城投公司所有。
3.2 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的经营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运营期限内归乙方,在委托运营期内,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委托运营范围
4.1乙方对本项目下列所有设施、设备和构筑物等享有运营权,并负责对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具体运营维护的设施、设备和构筑物范围包括:
4.1.1 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范围内及厂外7座提升泵站的所有设施、设备和构筑物;
4.1.2本项目厂区内及外围7座污水提升泵站绿化的养护、办公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4.2 污水厂产生的污泥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至污泥处置厂(业主方指定位置),不经业主方及环保部门同意不得自行改变运输地点,否则按违约处理。
4.3 乙方在委托运营期内,负责对本项目设施进行运营,并保证达到第六条的技术要求;
4.4 乙方对本项目土地具有使用权,但不得擅自改变现有规划,增加建筑物或构筑物,土地使用税费、房产税费由资产所有人承担;
4.5 为确保本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厂区内的构建筑物的修缮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6 除本合同4.1条明确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之设备设施和应承担之费用外,污水处理厂服务的污水提升泵站的运行维护工作及费用均在委托运营范围。
五、污水处理费的结算、支付及调价
5.1 污水处理费用的计算
5.1.1 双方在合同签订后三十(30)日内完成移交(主要是注明交接时的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和按施工图设计内容提供硬件和软件资料是否齐全),运营费用从移交接收完成日起计算支付,并依照本合同确定的每个月考核,每运营年度支付一次。
5.1.2本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元/吨水。
上述污水处理费包含:电费、人工费、药剂费、污泥处置及运输费、设备维修维护费、管理费、税金、企业所得税利润等。
5.1.3 基本水量
运营期第一年至第三年内基本水量为1.2万吨/日,第4-8年基本水量为1.5万吨/日。如水量不足基本水量,则按基本水量计算,和县住建局将按基本水量计算并由财政局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如处理水量超出基本水量,按照实际处理水量计算,如当年正常运营日平均处理水量超过该年度的约定日基本水量20%,双方应就调整以后年度的基本水量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在计划内的暂停服务期间和由于政府原因导致的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政府方应按照适用的基本水量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5.1.3委托运营期内,污水处理服务费按如下方式计算支付:
(1)若当月每日平均处理水量小于或等于基本水量,且全部处理达标,则:
当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基本水量×当月运营天数;
(2)若当月每日平均处理水量超过基本水量,且全部处理达标,则:
当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实际处理水量×当月运营天数;
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项目公司无法处理污水或污水处理能力受影响,则在该不可抗力持续期间,政府不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5.2 处理水量的计量
5.2.1本项目以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处安装的流量计记录的水量为结算标准。
5.2.2 上述流量计将由乙方在每个运营月的最后一日抄表,以确定污水出水水量。水量将以立方米(m3)计算并经甲方现场代表的书面确认,甲方有权随时核查乙方的抄表记录。
5.2.3 当月处理水量为每个运营月的最后一日所抄的累积流量减去该流量计上月最后一日所抄的累积流量。
5.2.4 双方应在运营开始日将出水流量计确立一个基础读数,作为流量计的基准值,此后,流量计不得归零,如因技术原因必须归零时,乙方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流量计归零时,需有甲方指定代表或监督员到场。
5.2.5 如果双方对水量计量存在分歧,任何一方有权提请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确定,费用由异议提出方先行预付,待检验结果确定后,由过错方承担或由双方依过错大小进行分担。
5.3 合同价款的支付流程
5.3.1 乙方在每个运营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价款的组成向甲方开具帐单或支付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提供季度运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质检测情况(CODCr、BOD5、SS、NH3-N、TP、TN)等。甲方在收到帐单5个工作日内对委托运营费进行审核,并由县财政局在考核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支付上季度60%的运营费用;剩余费用由县财政局在运营年度结束且考核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支付,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5.3.2支付方式以人民币支付。
5.3.3运营费用按照5.1.3条款计算。
5.4 价格调价
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可申请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的调整
(a)根据马鞍山市CPI涨跌幅度,当年度CPI涨跌幅度超过5%时,自次年初起同比例调整运维绩效服务费;
(b)因为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化、税收变化、不可抗力事件、法律变更、非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运营成本上升以及政府方认可的其他例外事项使项目公司的总体实际收入变化超过5%时,项目公司可申请污水处理价格变更;
(c)如果两年内上述a、b条未发生变化,可调价一次。
(d)水质超标处理方法见本方案7.4.2有关内容。
污水处理基本单价调价方法
任何时间的实际应付污水处理费的计算方法是将污水处理服务费乘以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调价系数,即调价公式为:
其中:
日期n:调价年份
日期0:基准年。对第1次调价,其基准年即为开始商业运营的第一年,对于第1次调价后的调价来说,其基准年为此次之前的调价所对应的年期
Pn 为第n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
K为污水处理服务费基本单价调价系数,依据以下公式确定:
上式中:
C1是电费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C2是人工费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C3是化学药剂费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C4是企业税收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C5污泥最终处置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C6是价格构成中除电费用、人工费用、化学药剂费用、污泥处置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它因子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且满足:
En:第n年时每度动力电电价
E0:基年时每度动力电电价
Ln:第n年时在岗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注:只有在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强制要求增加或减少职工工资的情况下,人工工资的变化才会导致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的调整。)
L0:基年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Chn:第n年时化学药剂平均价格。(注:以国产絮凝剂价格为准。)
Ch0:基年时化学药剂平均价格。
Taxn:第n年份项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与增值税综合税率
Tax0:基年份项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与增值税综合税率 (注:项目公司开始运营时,享受国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适用于项目公司的关于土地和税收等内容的有关优惠政策。)
Mn:第n年的污泥处置成本。
M0:基年的污泥处置成本。
CPIn-1:第n-1年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0:基年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六、进出水水质及污泥排放标准
6.1 进出水水质
污染物指标 允许的最高浓度水质(mg/L) 出水水质(mg/L)
CODCr ≤300 ≤50
BOD5 ≤180 ≤10
SS ≤200 ≤10
TP ≤2.5 ≤0.5
TN ≤40 ≤15
NH3-N ≤25 ≤5(8)
pH 6~9 6~9
注:括号内值指水温小于12℃时指标。
除上表指标外:其余进水的水质指标要求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其余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
6.2 污泥排放标准
在委托运营期内,污水厂的剩余污泥应进行污泥干化处理,干化后污泥含水率应控制在60%以内(含60%)。
6.3 污水进水水质检测与超标
6.3.1水质检测
(1)乙方的检测义务
乙方应对污水厂进水水质、出水水质和污泥进行检测;对污水进水和污水出水水质进行检测的指标和检测周期应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中的规定。
(2)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a)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2009)和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2002》的要求:
b)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的要求;
c)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检测点和污水出水检测点采集:
d)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均应每日连续二十四(24)小时使用自动采样设备采集水样。采样设备采样间隔不得大于两(2)小时。每日于9:00提取采样设备采集的混合水样;
e)每次提取的水样应分装A、B两瓶,A瓶用于乙方自行检测,B瓶留作备用水样。每瓶备用水样应不少于2000ml,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日期和采样点,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在4℃保存,保存时限为四十八(48)小时。
(3)水质检测结果的报告
a)乙方应如实记录每次检测的所有结果,并按照第5.3.1条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上一月份运营记录报表;
b)任何一次检测的任何污水出水水质指标超标或污水进水水质指标超标,运营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6.3.2甲方的核实和抽查
a)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但不得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b)甲方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派监督员,利用第6.3.1条款规定的备用水样,对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中列明的指标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乙方提供的结果。
c)甲方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托一家具有法定资格水质检测机构在污水进水检测点和污水出水检测点按第6.3.1条款规定自行采取水样,对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中的指标进行抽查。甲方抽查采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乙方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d)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e)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抽查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抽查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的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设备超出允许误差或其检测结果不真实、则乙方应负担该费用。
6.3.3水质超标的处理
(1)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若污水进水水质的任何一项指标超出第6.1条款所列20%以上标准,则视为污水进水水质超标。甲方承诺在通常情况下,向乙方提供的污水进水水质满足第6.1条款的规定;如发生进水水质超标的情况,甲方和乙方将协商解决有关费用。由此引起的出水水质不达标,不给予违约处理,并视同达标按照第5.1条款计算支付污水处理费,乙方因此需承担的行政处罚和/或给第三方造成的侵权损害,甲方应给予全额补偿。
(2)污水出水水质超标和超标日数的计算。
如果任何一种污水出水水质指标超过污水出水水质标准,当日污水出水应视为超标。如因不可抗力、进水水质超标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导致污水出水水质超标,应不视为乙方违约。
(3)污水水质超标的通知
乙方如在水质检测中发现任何一项污水进水水质指标超标或任何一项污水出水水质指标超标,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上述书面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此等超标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的结果的详情,还应包括乙方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佳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包括乙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
(4)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
如果乙方在某运营日的污水出水不符合污水出水水质标准,则乙方应向甲方赔偿3倍当日污水处理费不达标违约金,从当月支付的污水处理费中扣除并应接受和县环保局处罚。如因其他原因(进水水质超标和停电、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出水水质超标,超标排污费和相关罚款不由乙方承担。
七、技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由于进水水质发生变化,引起污水处理厂连续1个月不能达标运行,乙方可提出技改要求,甲方需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批复。如需技改,费用由甲方支付,并通过公开招标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由技改原因耽搁时间顺延托管运营。
八、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
8.1.1甲方的权利
(l)按本合同规定,监督乙方管理资产、依法经营和履行合同,对本项目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2)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要求的行为,有权进行核查,并要求乙方整改。
(3)依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污水厂的出水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受理、调解社会公众对乙方的投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8.1.2 甲方的义务
(l)确保移交给乙方运营维护的资产、资料完整,在运营期间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留置、质押以及转让等)。
(2)国家或省市区如有水电费或其他税费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给予乙方享受。
(3)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
(4)一次性向乙方提交本项目运营维护所必备的适合运营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料(包括必要的机修设备等)。
(5)协助乙方为运行事宜协调各方面关系,包括联系本项目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使乙方的运营维护工作能正常开展。协助办理政府各类政策优惠手续。
(6)保证各设备、构筑物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性能达到设计要求,保证供应商对所供设备的质量和服务承诺的兑现。对非乙方因素导致的需要大修的设备进行大修,同时应免除由此引起的乙方在此期间生产不能稳定运行和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任。
(7)积极的完善污水管网收集系统,逐步加大污水的收集能力。在乙方遵守本合同的条件下确保运营期内能获准连续、满负荷运行,不被关闭或减产。
(8)协调本项目正常运营维护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及外部条件,如水、电、通讯、道路、治安等,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维护需要。
(9)本合同签订的当天,甲方应授予乙方经营权证书,经营权证书的授予标志着甲方对乙方运营本项目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和生产运营权的正式授予。
8.2 乙方
8.2.1乙方的权利
(1)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乙方有权建立以经营者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合理行使生产经营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
(2)按时足额向甲方收取运营费用。
(3)在保证运行质量的前提下,优化本项目的运行工艺。
(4)在保证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优化内部人员设置,决定本厂的各项规章制度、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5)如未来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需进行扩建,视运营质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运营的权利;
8.2.2 乙方的义务
(l)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任务,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依法纳税。
(3)必须在运营中达到本合同的技术质量约定,乙方不得有偷排或故意漏排行为。
(4)必须做好厂内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厂内资产、设各的安全稳定。
(5)必须做好设备维护和资料整理工作.每个月月初向甲方报送上个月的设备状况与运营情况报表。
(6)必须做好设备维修和养护工作,在运营期内,如运营设备需要维修和养护按4.5条约定执行。(设备设施处于质保期内除外)。
(7)在本项目设备、材料、土建工程、安装的质保期内,污水处理的设备以及构筑物的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质保期满后由乙方负责。
九、本项目的移交以及移交回转
9.1 移交
9.1.1移交内容
本项目固定资产(包括但不仅限于设备、设施、工器具)以及无形资产(包括但不仅限于技术文件、资质证书文件),具体以移交清单为准。
9.1.2 移交方式
在本运营开始前一个月内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对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进行清点造册、确认,并按照现行的技术规程、标准当场进行性能测试,经验收合格,双方共同签署移交确认函,即视为清点移交终结。
9.1.3 按时移交
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移交的,其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反之,乙方负责。
9.2 移交回转
9.2.1 移交回转内容
a)本项目设施、设备及工器具等。
b)与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手册、制度、技术文件、资格、资质等文件资料。
c)本项目运营期间所产生的记录、档案资料等。
9.2.2 移交回转清单
乙方需在运营期满前提交所移交回转的项目清单:如设施、设备、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文件、资质文件等。甲方和乙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和复核,清单上所列设施、设备、工具、器材等均应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正常磨损除外。对于缺少的设施、设备、工具、器材等,乙方应按市场价向甲方赔偿。
9.2.3 移交回转方式
在乙方运营期满前1个月内,由甲方会同乙方共同完成本项目的移交回转工作,共同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回转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并签署预移交回转备忘录。双方最终确认完成移交回转工作,将正式签署移交回转备忘录,正式签署移交回转备忘录当天即为运营期满之日,将由甲方的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如因办理上述移交回转,涉及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2.4 按时移交回转
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移交回转的,其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反之,乙方负责。
9.2.5 人员移交
委托运营期满后,运营人员由乙方自行负责安排。
十、特例要求
10.1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必须暂停或调整污水厂的运行,需及时通知甲方并做好记录,在月报中反映。
a)暴雨或大雨期间泥沙量较大。
b)政府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要求停止运行时(甲方必须提前1天书面通知)。
c)本项目设施发生故障事故(非乙方造成的),致使污水处理能力下降和/或主要污染物处理效果严重下降时。
d)本项目由于供电线路停止供电和安全生产需要进行检修时致使厂内生产无法正常运行。
e)因项目工程技改需限制处理水量时。
十一、违约责任
11.1 乙方的违约责任
11.1.1 无正当理由对本项目设施不运营的,计算不运营时间按照投标价X上一月正常运营平均水量的2倍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连续一周不运营的,甲方有权收回乙的特许经营权另行委托,乙方须无条件退场。
11.1.2 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包或分包本项目,由乙方赔偿甲方100万元违约金。
11.1.3 由于乙方的运营、维护不到位,造成对所有设施周边的环境污染,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2甲方的违约责任
11.2.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移交条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2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运营费用超过一个月的,按日、按违约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当延期支付时间超过两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付清欠款及滞纳金外,同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1.2.3 当甲方所保证的外部条件如水、电、道路等不能满足本项目正常运营维护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因战争、地震、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所致的除外。
十二、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2.1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乙方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2.2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变动导致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甲方、乙方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根据上一条款的约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12.3 乙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个月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2.4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乙方的运营管理活动,使乙方无法继续运营,或不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全额拨给乙方运营费用,使乙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2.5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2.6 因甲方违反8.1项下各项义务使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反之,因乙方违反8.2项下各项义务使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12.7 由于乙方的原因连续7天或一个月内累计14天出水水质不达标,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由甲方接管运营。
12.8 本合同在运营期满时自行终止。
十三、不可抗力
双方约定: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与使用法律
14.1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
14.2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马鞍山仲载委员会仲裁。
十五、合同文本
15.1 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修改,均须由甲方、乙方双方协商,以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进行。
15.2 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以补充合同形式给予完善。
15.3 本合同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在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生效。
十六、合同附件
《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运营PPP项目实施方案》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项目的绩效考核、税费方案等本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以此实施方案为准。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地址: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地址: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