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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4-11 10:02:28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省九次党代会和市六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马颊河、濮水河、金堤河、第三濮清南流域水环境、西部工业区大气污染及重点行业实施环境综合整治, 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我市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马颊河、濮水河、金堤河、第三濮清南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完善城市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增加铺设面积,禁止城市生活污水直排河道,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市管网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防止生活污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河内;加快第二污水处理厂、濮阳县污水处理厂以及各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增加工业废水的集中处理率;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力度,封堵城区河道内所有排污口,积极实施引水、清淤,保证河道径流,增加河流自净能力;建设生态修复工程,在河道内种植适宜水生植物,同时在适当位置建设人工湿地,发挥生态治污作用;加大流域内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推进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消除因工业废水超标排污影响河流水质现象的发生。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马颊河、濮水河、金堤河及第三濮清南流域水质有明显改善,达到政府责任目标要求。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2012年政府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要求,深入调研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任务,确定整治项目。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城区段河流综合整治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华龙区、高新区、中原油田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共同负责落实。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辖区河流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012年2月18日前,各县(区)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并将整治项目报市环保局。

2012年3月底前,各县(区)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整治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审核备案。

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二) 西部工业区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市环保局、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管辖企业分别对西部工业区企业进行排查,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行业、企业实施深度治理,达到国家、省行业相关排放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关闭;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区域内产生异味企业生产环节进行分析排查,中原大化、龙宇化工、濮耐公司、惠成化工、华龙香料等是本次整治重点企业;在西部工业区添置新的大气监测设备,增加工业区大气监测频次;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对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大气环境和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企业要坚决予以严查重惩。要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西部工业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异味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2、完成时间和工作责任

2012年2月18日前,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西部工业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确定整治企业及名单,并上报市环保局审核。

2012年3月底前,对治理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通知书要求实施治理,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此项工作分别由市环保局、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市直各相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对辖区内涉重金属行业进行排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重金属排放、污染、废弃物基本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不符合现行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予以限期治理,并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开展综合整治。

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橡胶、化肥行业综合整治。对辖区内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橡胶、化肥行业进行调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重点是: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影响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深度治理,促使酒精、橡胶企业废水排放分别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以及环境管理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各县(区)政府具体负责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危废产生单位的环境综合整治,对本辖区内危废产生单位进行排查,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各产生危废单位要逐一建立台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行半年报与年报制度,确保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2月30日前,完成相关行业污染源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依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分别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相关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进行整治。

2012年6月底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确定的各县(区)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标准及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部门、县(区)政府要从探索走出一条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发展路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推动措施落实。要实行环境综合整治主要领导负责制,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调整充实整治工作领导和工作机构,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 加强调度,强化监督。要建立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各县(区)要将列入省、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项目清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并于每月23日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阶段性效果、环境质量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等及时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定期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区)政府。通报情况作为年底市政府对各县(区)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工作督办机制,逐项建立监管档案,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查,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分析环境形势,解决存在问题。各部门要各负其责, 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工作。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新、改、扩项目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大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 对取缔关闭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进度,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河道实施清淤,及时引水,保证河水径流;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市政部门:完善城市管网建设,增加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工商部门: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对企业作出的关闭决定应抄送工商部门。

电监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部门停止企业生产用电。

 (四)加强宣传,社会监督。各县(区)政府要于2012年3月2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1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要切实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先进,督促落后,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严格考核,追究责任。各县(区)政府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市政府将于2012年12月上旬,对全市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文下发)。对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未完成,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濮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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