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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宿城区镇村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招标文件补充公告

发布时间:2017-2-10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水务局的委托,对宿城区镇村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16-472)进行公开招标。现对需澄清的问题进行答复,并发布如下更正公告。

  一、原采购公告主要信息:

  原采购项目名称:宿城区镇村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

  原采购项目编号:JSZC-G2016-472

  原公告日期:2017年1月24日

  原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

  二、招标文件澄清、更正、补充信息:

  1、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1页,第二部分第3条第(1)款“新建项目:合作期限分为建设期、运营期两部分,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建设期为2017年至2018年,二期项目建设期为2019年至2020年,每期项目运营期为贰拾陆(26)年,自每期项目下单一子项建设完成并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修改为“新建项目:合作期限分为建设期、运营期两部分,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建设期为2017年至2018年,二期项目建设期为2019年至2020年,每期项目运营期为贰拾陆(26)年,自每期项目下所有子项建设完成并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招标文件与资格预审文件中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能力不一致,以正式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即:一期2.717万m3/d、二期2.526万m3/d、已建部分1.05万m3/d。

  3、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19页,第13.1条“以第13.2款的规定为条件,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条款和要求一致,若投标文件提出的变更建议实质上影响了招标文件中的‘第三部分招标前置条件’所列实质性内容等方面的条款和要求,则会以无效投标而被拒绝”修改为“以第13.2款的规定为条件,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条款和要求一致,若投标文件提出的变更建议实质上影响了招标文件中所列实质性内容等方面的条款和要求,则会以无效投标而被拒绝”。

  4、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35页,第37条第(1)款“评标委员会将在技术和商务评审的基础上,对各投标文件给出综合得分”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将在技术、商务和报价评审的基础上,对各投标文件给出综合得分”。

  5、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62页,《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表中“投标人实力-污水处理专利及研发”的评分标准修改为:

  拥有生活污水处理成套技术,且在地方有成功运营项目的,得1分。

  拥有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发明专利达到5个,得0.8分,不足5个,不得分;每增加2个,得0.1分,不足2个,不得分;满分1分。

  联合体拥有研究所、研究院核心专业技术团队,获得国家(部委)技术研发中心的得1.8分,获得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得0.2分,满分2分。

  (上述材料须提供省级及以上部门认证或批准颁发的相关证书或证明为准,生活污水处理成功运营业绩以提供项目合同为准。若联合体投标,则前2个小项以联合体牵头方为准)

  6、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第二分册技术文件中不需对128座污水处理设施逐一编制技术方案,仅对罗圩乡、蔡集镇、王官集镇、洋北镇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处理规模为50m3/d、100m3/d、150m3/d、220m3/d、280m3/d、350m3/d的6座污水处理站分别编制技术方案即可,如有多个污水处理站的处理规模符合上述规模要求,投标人从中自行选取1个进行编制即可。

  7、政府付费分为污水处理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设施维护服务费三部分。其中,污水处理服务费不含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费用,设施维护服务费包含本项目已建及新建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以及配套污水管网等全部设施的维护成本,可用性服务费涵盖本项目的期初建设投资,三者之间不存在包含关系。投标人投标时须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递交,附件4-1“污水处理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和设施维护服务费报价计算过程及详细说明”需编入投标文件,无须与开标一览表密封在一起。另外,招标文件第三部分《PPP合作协议》第27页,第6.7.2条保持不变,污泥运输费用及污泥处置费由乙方(即“项目公司”)负责,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相关费用。

  8、招标文件第三部分《PPP合作协议》第1页,第1.1.8条“保证水量,指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承诺的每日最低付费水量。当污水处理厂每个运营月平均日实际进水量低于该数值时,甲方仍将按照该设计水量的70%计算应付项目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修改为“保证水量,指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承诺的每日最低付费水量,各期项目在投入运营的第一个运营年均为设计规模的50%、在投入运营的第二个运营年均为设计规模的60%、在投入运营的第三个及之后的运营年均为设计规模的70%。当污水处理厂每个运营月平均日实际进水量低于该数值时,甲方仍按保证水量计算应付项目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9、招标文件第三部分《PPP合作协议》第29页,第6.11.2条“甲方应要求乙方按以下列示的水质检测项目对进水和出水的水质控制指标进行每日检测和考核……”修改为“甲方应要求乙方按以下列示的水质检测项目对进水和出水的水质控制指标进行每周检测和考核……”。

  10、招标文件第三部分《PPP合作协议》第31页,第7.1.2条第(1)款第三段“可用性服务费从本项目所有子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按本项目所有子项工程按比例等额支付。可用性服务费支付期为十二(12)年,所有子项工程可用性服务费按十(10)年等额支付”修改为“可用性服务费自本项目所有子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按本项目所有子项工程按比例等额支付。可用性服务费支付期为十二(12)年,各期项目的可用性服务费按十二(12)年等额支付”。

  11、招标文件第三部分《PPP合作协议》第32页,第7.1.2条第(2)款修改为:

  (2)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

  可用性服务费= - PMT(i,N,In,0,0)

  其中,i为中标人投报的折现率(%);N为可用性服务费付费周期,取值12(年);In为各期最终审计确定的投资总额,n取值1或2,代表一期、二期。

  12、招标文件第三部分《PPP合作协议》第33页,第7.1.3条“自本项目下每期项目商业试运营日起至本项目合作期满,政府按照PPP合作协议,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以覆盖污水处理的运营成本费用、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修改为“自本项目下每期项目正式商业运营起始日起至本项目合作期满,政府按照PPP合作协议,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以覆盖污水处理的运营成本费用、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13、招标文件第三部分《PPP合作协议》第37页,第7.2.1条“可用性服务费按年予以支付。第一次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的时点为自正式商业运营起始日起十二(12)个月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第二次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的时点为自正式商业运营起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以此类推。运营期限最后一年的可用性服务费应在乙方按照第十章的规定办理完移交手续且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如有)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支付”修改为“可用性服务费按年予以支付。第一次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的时点为自正式商业运营起始日起十二(12)个月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第二次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的时点为自正式商业运营起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以此类推”。

  14、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股东协议》章程第二章第十条“公司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从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公司经营期限可因特许经营期的延长而延续”修改为“公司经营期限为三十一年,从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公司经营期限可因特许经营期的延长而延续”。

  三、开标时间、地点不变。

  四、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采 购 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水务局

  联 系 人:崔德标

  联系电话: 0527-82960310

  代理机构: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付钢、张龙

  联系电话:025-83668520、8366851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23号知海大厦6层

  邮政编码:210009

  五、其他说明

  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对招标人及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本公告所列述的修改内容外,之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其余条款保持不变;如本公告所列述的修改内容与之前发布的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均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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