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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京新高速公路收费站及服务区污水处理设备修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7-5-19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1.招标条件

  京新高速公路收费站及服务区污水处理设备修缮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已由张家口市高等级公路资产管理中心以张资管字【 2016】 306号文件批复。项目业主为京新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建设资金为 市财政资金,招标代理为张家口市路泉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京新高速公路收费站及服务区污水处理设备修缮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

  京新高速沿线。

  2.2建设规模

  北辛堡(匝门匝道)收费站、沙城东收费站、沙城西收费站、涿鹿北收费站、下花园西收费站各一套污水处理能力为3m3/h污水处理系统;沙城服务区(南、北区)、洋河服务区(南、北区)、宣化服务区(南、北区)各两套污水处理能力为5m3/h污水处理系统的设备更换、设备维护、一体化设备基础重做、泵房地面重做等更换及改造等项目。

  2.3本项目建设预计工期:本工程预计 2017年 7月开工建设, 2017年 11月完工,施工工期 5个月。

  2.4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共划分1个合同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相应资质:

  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效企业营业执照;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足够的人员、机械设备和财务能力来有效履行合同,近三年内( 2014年 4月 1日至今,日期以交工验收证书(或交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日期为准)至少有一项污水处理工程施工经验。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投标无效处理。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7年 5月 19日至 2017年 5月 25日,每日上午 9: 00时至 11: 00时,下午 3: 00时至 5: 0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下同), 在张家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张家口市工业东街 27号)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营业执照(副本)显示姓名为准)或授权代理人(需持授权委托书,授权书附法人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持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见附件)、由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购买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 ,以上证件(或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 A4纸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一套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含图纸)每套售价 10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6月12日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时30分至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东街27号张家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4室。在开标现场法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须带本人身份证及公证书原件,非法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不得参加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将默认其投标文件的开标结果。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以及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联系方式

招标人:京新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

地址:张家口怀安县柴左公路洋新线路北

邮编:076150

电话:0313-5631115

传真:0313-5631115

联系人:罗云锋

招标代理:张家口市路泉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南1号

邮编:075000

电话:0313-4198106

传真:0313-2310327

联系人:莫树青、张涛

  2017 年5 月19 日

  附件 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附件 2:资格审查条件

  附件 3:评标办法

  附件 1: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投标人应提供的当前资产构成情况以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

2)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投标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如不存在以上某种情况,请在其后填写“无” 。

附件 2: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效企业营业执照;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条件)

财务要求

承诺为本合同所提供的营运资金 (以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 (2015年度或 2016年度 )中:营运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以年末数计算 )以及为本合同而专门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总和不得少于 30万。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

业绩要求

近三年内( 2014年 4月 1日至今,日期以交工验收证书(或交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日期为准)至少有一项污水处理工程施工经验。

须附资料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汇总表”要求。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条件)

信誉要求

投标申请人在过去 3年( 2014年 4月 1日~今)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驱逐或因申请人自身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

由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有效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

1

资格要求: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与本项目相关专业), 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

业绩要求 :近三年内( 2014年 4月 1日至今,日期以交工验收证书(或交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日期为准)作为项目经理至少 有一项污水处理工程施工经验。

须附资料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要求

项目总工

1

资格要求: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与本项目相关专业),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个人业绩要求:近三年内( 2014年 4月 1日至今,日期以交工验收证书(或交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日期为准)作为项目总工至少 有一项污水处理工程施工经验。

须附资料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要求

附件 3:评标办法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双信封形式。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 2.1.1、 2.1.2、 2.1.3、 2.1.4款)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1-3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近 5年内满足资格审查条件 (业绩最低条件 )要求的业绩合同金额进行排序,业绩金额高的优先。

如果投标单位同时为两个及以上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时,投标人的主要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不得同时参与不同标段的施工,如果投标单位的的不同标段的主要人员重复,则只能中选报价最高的标段,不推荐其为其他标段的中标候选人。 (本项目不适用)

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进行下一步评审,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一、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 )的评审: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一致:

附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够证明投标人当前资产构成情况的验资报告。

(2)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3.7.4项规定。

(3)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f.投标函出具的日期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4)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承诺函,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 (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 )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本页指定位置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

b.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部分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全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再签署),不得用印章、签名章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b.法定代表人应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c.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d.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e.法定代表人在授权委托书附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上亲笔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与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10)投标人未有分包计划。

(11)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 )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2)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3)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否决其投标。

2.1.1

2.1.3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验资报告;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4.1项 “附录 (1)资格审查条件 (资质最低条件 )”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应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4.1项 “附录 (2)资格审查条件 (财务最低条件 )”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4.1项 “附录 (3)资格审查条件 (业绩最低条件 )”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4.1项 “附录 (4)资格审查条件 (信誉最低条件 )”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4.1项 “附录( 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4

关联企业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如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在资格审查阶段发现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时,均视为无效标,不予评审。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的评审标准:

对于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关联企业审查的投标文件开启其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未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将不予开封。

(1)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3.7.4项规定。

(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报价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包含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4〉 )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 (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 )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

(4)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5)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6)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7)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否决其投标。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 列 内 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

评标价: 100分

其他因素分值均为 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第二个信封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 =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5.2.5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予评审的投标报价及投标函大写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不一致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规定个数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a.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数量≥ 15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3个最高值和 3个最低值;

b.如果 15>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数量≥ 10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2个最高值和 2个最低值;

c.如果 10>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数量≥ 5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1个最高值和 1个最低值。

d.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数量< 5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 (98%, 98.5%, 99%, 99.5%, 100%),由投标人代表在第一信封开标现场抽取,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当所有投标价都高于招标人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第二个信封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如果投标人均未参加第二信封的开启,则由监标人核实确认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 =100%×(投标人评标价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2.2.4(1)

施工组织设计

0分

2.2.4(2)

项目管理机构

0分

2.2.4(3)

评标价

10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100-偏差率 ×100× E 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 ≤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100+偏差率 ×100× E 2

其中:

E 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 1 =2;

E 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 2 =1。

2.2.4(4)

其他因素

0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

评标程序

(1)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 )进行开标。

(2)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 )进行评审,确定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 )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 )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第二个信封 (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开标。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1.2(2)

细化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5、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3.1.3~3.1.6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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