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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污水处理厂次氯酸钠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7-8-17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清洁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次氯酸钠采购竞价项目邀请资质合格的单位进行网上竞价。

  一、项目名称:次氯酸钠采购项目采购项目

  二、采购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清洁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三、项目内容:

药剂名称
化学成分
有效物含量
PH使用范围
单位
数量
备注
漂白水
次氯酸钠
10%
5-10
按甲方实际计划供货

  四、供货期限:以使用单位联系人电话或书面通知时间为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送货至指定储存地点并卸装罐内。

  五、交货地点: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污水处理厂内

  六、本项目限价:最高限价 960 元/吨(单价)

  1.如报价文件所报价格超出本项目的预算,其采购方方将有权拒绝其报价。

  2.本项目须提供含17%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报价包括货物价、运至合同指定地点的运输费(含运输途中的风险)、装卸费、检验费、技术服务费、质保期及谈判文件所要求的相关服务等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一切税费。

  4.竞价申请人一旦申请参加,就视为对本公告内容无异议。

  五、竞价人资格条件:

  1.竞价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 竞价人必须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制造商须出具竞价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经销商除了提供竞价产品制造商的生产许可证外,还须提供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及授权的有效授权证明文件,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允许二次授权,但须提供可追溯的授权证明文件)。

  3. 竞价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包含投标产品经营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 竞价人须提供近三年内(自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计,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或供货量达50吨(含)以上的同类产品(次氯酸钠)业绩两份。投标文件内须提供销售发票复印件、合同关键页(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合同项目名称与含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的关键页)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销售金额或供货量以销售发票载明为准,可由多张发票的金额(数量)累计组成。合同签订的主体必须为竞价人。

  5.竞价人必须按照竞价文件附件《次氯酸钠买卖合同》中所有条款要求提供服务,否则视为报价无效。

  6.所有竞价人需登录http://wz.gamc.cn/网站,同意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参与本次项目报价人的保密条款,并在“合作商注册”板块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报价人才能通过该网站索取资料,参与竞价。(保密条款:报价人同意对取得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也不得将资料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保密期限以集团公司的要求为准。违反保密义务,报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六、竞价时间及竞价方式

  1.竞价期间: 2017年 8月17日至 2017年8月 20 日。在竞价过程中如有不明的地方可与竞价单位联系,联系人: 任瀚 ,联系电话: 15812451541 。

  2. 竞价方式:竞价人用注册的供应商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即可进行报价及上传电子资料,每次报价后即可看见自己的报价排名,报价人可在系统提示的调价幅度、次数和截止时间范围内修改自己的报价和电子文档。

  3.供应商的选择:竞价系统默认按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名,经审核所有报价文件资料符合竞价文件要求排名最前的报价人为最终选定供应商。

  七、竞价人报价资料

  1.法人授权函(如报价文件签署人不是法人代表);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见供应商资格要求);

  4.供应商须保证报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所有资料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附件:

  次氯酸钠买卖合同

  购货单位: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清洁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经甲乙上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药剂名称
化学成分
有效物含量
PH使用范围
单位
数量
单价(含税)
备注
漂白水
次氯酸钠
10%
5-10
按甲方实际计划供货

  1.货物及伴随服务

  本合同标的为次氯酸钠的供货及伴随服务。包括次氯酸钠供应,次氯酸钠的运输、村级及以上道路通行、转运、保护、装卸、与当地政府协调问题、环境、保险、相关税费、验收(含出厂及到货验收)、质量抽检、使用说明书、保质保修期保障、技术援助、培训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其他服务等的伴随服务。

  2.货物及服务范围如下:

  (1)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为甲方生产并提供合同项下的货物。

  (2)乙方应做好货物的装载,运输到甲方指定位置并卸货。

  (3)乙方应进行出厂检验和验收工作。

  (4)乙方应履行质量保证责任。

  (5)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货物检验、试验及其他所需的所有技术文件。

  (6)乙方应按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及指导。

  (7)乙方应对货物的储存和使用进行现场指导。

  (8)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到货物的检验、验收工作。

  (9)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货物实行确保货物技术指标的服务。

  第二条 合同价款

  1.价格范围:合同价格指货物运到甲方指定地址的交货价,该价格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前准备、生产、运输、村级及以上道路通行、转运、保护、装卸、与当地政府协调问题、环境、保险、相关税费、验收(含出厂及到货验收)、质量抽检、使用说明书、保质保修期保障等的全部费用。

  2、实货计价:本合同的实际结算金额以每个服务年度对应的合同综合单价与相应实际到达项目现场且查验、签收合格的货物数量的乘积为准。

  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交货量应根据甲方接收合格货物的实际数量计算,经甲方认定并拒收的货物不予计量。

  第三条 包装、运输和装卸

  1.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提供的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交货地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3.乙方应随货附送同批货物的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如货物缺少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4.乙方负责办理上述装、卸的一切手续,承担包装、装卸、运输、保护的全部工作和责任。

  5.包装费、装卸费、运费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6.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相关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输安全)进行运输。其运输过程必须由取得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运输。

  第四条 计划与供货

  1. 乙方应作好货物生产和供应的准备。甲方将根据实际需要提前3天向乙方下达订货计划,甲方紧急的供货通知除外。

  2. 乙方收到甲方的订货计划后,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甲方答复能否依时供货。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不明确答复或答复为不能依要求供货,则甲方有权取消该订货计划,并视情节轻重发出书面违约通知、追究违约责任。

  3. 由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及搬运至甲方指定的货物停放区。运输及装卸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

  第五条 紧急供货

  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紧急供货清单》储备相应的材料,《紧急供货清单》内容包括了材料的规格和最低库存量。如甲方下达的紧急供货通知后,乙方必须保证在接到甲方紧急供货通知后的4小时内,运送至甲方的指定地点。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紧急供货通知后,应该在15分钟内向甲方书面答复能否依时供货。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不明确答复或答复为不能依要求供货,则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直接从未结算的货款和履约保证金中,扣款直接用于采购相应的材料,并将乙方的此行为作为一次逾期供货记录在案。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为保证生产需要,有权选择本项目其他包中可以及时供货的供货商代替其供货,如供货商货物的综合单价高于本包合同的综合单价,由此产生的差价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质量验收

  1.执行质量标准:《次氯酸钠》(GB 19106-2013)要求。

  2.抽样人员:甲乙双方在场共同完成抽样并签字。

  3.抽样数量:以同天内交货且生产批号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次,每批次产品抽取最终样品至少一式两份(抽样过程中直接抽取的单个样品为份样,将全部份样混合均匀后再分装所形成的样品为最终样品)样品必须在槽车上或卸货过程中采集。

  4.抽样方法:

  (1)抽样方法:若在槽车上抽样,应大致按上、中、下三个位置取出等量样品;若在卸货过程中抽样,应在输送管道的出口大致按卸货时间的开始、中间、结束三个时段各抽取一个份样,每份样品约250mL。所有份样抽取完成后,将全部份样混合均匀后分装形成最终样品,每份样品至少250mL。

  (2)如同一批次货物的送货车次数不超过3次(含3次),应对每车次进行抽样;如同一批次货物的送货车次数超过3次,应大致按送货顺序的前、中、后阶段选取3个车次进行抽样。

  (3)样品储存:最终样品必须用标签将封口密封,标签上应标明生产厂家、批号、采集日期,采样人和乙方送货人共同在标签上签名确认。甲方水厂化验室应对样品进行低温避光保存。

  (4)留样:采集的两份样品一份由甲方水厂化验室按规定进行检验,另一份由甲方水厂化验室按规定留存。

  (5)质量检验:抽样后由甲方水厂化验室按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方法在到货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货物的检验结果,如质量检验结果不能满足合同标的的技术指标要求,须在出具质量检验结果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在48小时内免费更换不合格的当批次货物。

  (6)抽样留存时间:甲方水厂留存的样品保存期至抽样日期的次月底。

  5.数量验收

  (1)计量标准:槽车按实际到货净重计量。

  (2)抽样人员:甲乙双方在场共同完成抽样、称重并签字。

  (3)称重计量:称重计量须到市级及以上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被甲方认可的单位进行称重计量,或由甲方的称重设备进行称重计量,甲乙双方需对称重结果签名确认。

  (4)签收:到货经过初步验收合格,由甲乙双方在指定的《送货签收单》和《货物结算明细表》上签收确认。

  6.在合同供应期内,如累计发生三起以上(含)产品退换货等不合格的情况,则视为乙方不合格,甲方有权中断与乙方签订的合同。(考核标准如合同附件《供应商考核情况表》所示)。

  第七条 技术要求和标准

  1.本合同所指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合同的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乙方须根据甲方的需要,每年4月前向甲方提供所供货物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1.本合同支付均用人民币以电汇或支票的方式,通过甲方开户银行与乙方开户银行之间进行。(各水厂开户银行具体信息将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4.2.货款支付:

  5.(1)乙方按照甲方下达的《订货清单》分批依时供货,完成《订货清单》规定的供货数量且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相关完整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40天内支付至该批货款的100%。

  第八条 支付条款

  1.本合同支付均用人民币以电汇或支票的方式,通过甲方开户银行与乙方开户银行之间进行。(开户银行具体信息将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2.货款支付:

  (1)乙方按照甲方下达的订货计划分批依时供货,完成订货计划规定的供货数量且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相关完整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40天内支付至该批货款的100%。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

  1) 乙方供应的货物,不可经常出现计量误差的情况,如连续出现计量误差的现象,虽然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但甲方可能认为乙方有故意欺骗甲方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留对乙方提出警告、要求赔偿、解除合同的权利。如货物到货抽检计量不合格,对于超出允许误差范围外缺少部分,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补齐货物,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该部分承当逾期到货责任;对于超出允许误差范围外多出部分,甲方有权以货物单价购买或要求乙方收回。

  2) 如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的质量不能达到合同的有关要求,甲方有权要求更换货物,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并承担货物更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乙方应以全新及合格货物更换有缺陷的货物,费用自理。除甲方特别许可外,货物的更换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替换的货物在通过规定的检验后,甲方应予以接受。

  3) 如乙方因不能按期按量供应货物,或未能及时更换货物,或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并暂停其供货资格,在暂停供货期间甲方有权依甲方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采购替换的货物,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另外购买替换货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额外支出。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其他的合同义务,乙方不承担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3.在不可抗力发生时,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有要求,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修改

  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1.合同有效期届满。

  2.合同因双方履行完全部权利义务后自然终止。

  3.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1) 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合同可以在任何条件下终止。

  2) 在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将无例外的免去对方所有的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因乙方破产终止。

  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5. 在合同期限内,因广州市或白云机场规划、政策变化、物业改造、其它不可控因素等原因影响到本合同执行时,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甲方必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合同则自然终止,甲方无需赔偿。

  第十三条 争端的解决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协商不能解决,则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份数

  1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书一式 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电话:

  附件

  供应商考核情况表

合同名称
次氯酸钠买卖合同
合同主体
甲方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清洁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考核情况
备注
产品质量
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标准要求
产品到货速度
乙方是否符合甲方要求,在提出产品需求后的48小时内,将产品送至甲方
售后服务
乙方配合甲方进行技术支持和调试的响应速度,应低于48小时
综合评定结果(合格/不合格)
环保部意见:
签批人: 日期:
经营管理部意见:
签批人: 日期:
公司主管领导意见:
签批人: 日期:
备注:
供应商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将从洁卫公司供应商名录中去除,以后将永久失去参加洁卫公司采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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