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淮安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项目项目已由 淮安市淮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淮发改审字[2018]22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及社会资本投资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淮安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项目工程三标段3号泵站及雨污水管网项目检测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地点:淮安市淮安区;
2.2工程规模:项目拟对辖区范围内市级核查确定的河流、排沟湖、池塘进行综合整治,实施内源治理、控源截污、护砌护坡、岸带绿化、生态修复、城区污水管网完善等工程。
2.3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专项检测,市政工程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水电检测、墙体屋面材料、防水材料、门窗、基坑监测等以及本项目相关规范要求检测的内容,招标人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权利。
2.4检测周期:960日历天(与整个项目施工工期同步);
2.5质量要求:所有检测行为、结果均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及淮安市检测的规范、规程、标准等相关要求,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真实。检测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招标人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6工程总投资:约7567万元。3号泵站及进出水管道(里运河节制闸处及城西南路至堂子巷大街)、府前路(怀恩路到楚州大道)、城西北路(河下大桥到翔宇大道)、竹巷街延伸(沈坤状元府至城西北路)、(梁红玉路(纬一路至小237省道)、铁云路(小237省道至华西路)、南巽路(古城墙遗址到里运河)、小237(小237省道与铁云路转弯点东延伸至经九路)、刘伶台路(新长铁路至华西路)、翔宇大道东延(新237省道至刘伶台路)、华西路(铁云路至刘伶台路)、西长街(友谊东路至镇淮楼西路)、西长街(南市桥至水利局)、西长街(堂子巷至跃进路)、堂子巷大街(里运河节制闸至南门大街)、镇淮楼东路(镇淮楼至东城街)、北门大街(名人亭至东门大街)、淮江路(南巽路至南门大街)等道路雨污水管网完善中所涉及的检测。
2.7(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0万元,其中包括常规材料、市政、沉降、力学、结构性能、环境等相关工程所必需的检测。
(2)检测合同签约检测费率=检测费投标报价/7567万元。
(3)最终检测费结算价=所有单项工程施工竣工结算审定总价×检测合同签约检测费率。
(4)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此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低于或等于此招标控制价的报价为有效报价,超出此招标控制价为无效标。
(5)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本项目无论工程施工时间是否延长、项目实施期间各类材料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风险等均不另外计取试验检测服务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2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并提供有效的企业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并提供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
3.4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
3.5对本工程不转包、违法分包承诺;(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
3.6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1. 投标人需具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证书,资质证书载明许可检测范围须包含以下几类:①见证取样检测;②主体结构工程现场专项检测,③市政工程检测。(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2. 投标人除具备上述资质外还应具备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水电检测、墙体屋面材料、防水材料、门窗、基坑监测等机构认定证书。(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3.7项目负责人资质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注册在职员工,且提供企业2018年1月 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或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由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等级:具备省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工程师职称;
3.8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提供承诺书原件)
①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②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9拟选派参加本工程的项目组成员及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单位在职员工,需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企业2018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及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若项目组成员为退休人员,则同时提供退休证明(必须体现出是在投标人单位退休的员工)和与投标人签订的返聘合同。(社保证明或退休证明、返聘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装入投标文件,原件评审现场备查)。
3.10本次招标拒绝联合体投标;(符合即可)
3.1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即可)
注:淮安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项目一、二标段工程检测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可参与本标段工程检测投标,但投标时所提供业绩不得与中标标段相同,否则对应评审因素不得分。
4.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审标准及细则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分值 |
投 标 报 价 84分 |
评标基准价: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取所有有效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 则: 评标基准价=A×K,K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K值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 评标价等于平均价的得满分;偏离平均价的,每高于平均价 1%扣减 0.2分,每低于平均价 1%扣减 0.1分;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说明: 1、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 |
84分 |
业绩3分 |
投标人在2015年6月1日以来承接过市政工程检测,单项合同工程造价在1亿以上的每有一例得1分,最多得2分;单项合同工程造价在5000万以上的每有一例得0.5分,最多得1分。业绩分最多得3分(需提供检测合同和为该合同项目所做的某一项检测报告,原件备查,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合同没有载明工程造价的,需提供由建设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 注:每个项目只能评分一次,不可兼得。如发现业绩造假,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如发现在该项合同履行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该项得分。 |
3分 |
项目组人员6分 |
投标人拟派至项目的项目组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每有一名具有中级职称的得1分 ,每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得2分,本 项最多得6分(提供职称证书原件); 若 项目组成员 为退休人员,则同时提供退休证明(必须体现出是在投标人单位退休的员工)和与投标人签订的返聘合同。(退休证明、返聘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装入投标文件,原件评审现场 备 查)。 |
6分 |
检测能力 4分 |
投标人具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参数有 200-300 项的得 1 分, 301- 4 00 项的 得2分, 4 01- 5 00 项的 得 3 分 , 大于500项的得4分,本项最多得4分。 |
4分 |
信用报告 3分 |
①信用优良:AAA得3分;AA得2.5分 ②信用良好:A得2分;BBB得1.5分 ③信用一般:BB得1分;B得0.5分 ④信用低于B的不得分 注:《信用报告》需经淮安区信用办备案,且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加分。 |
3分 |
注:以上所涉及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需装入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备查,否则不予认可。原件应当单独封装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时间: 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2018 年 11 月 23 日。
5.2获取方式: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5元,申请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5.3企业进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前需办理“江苏CA数字证书”,完善企业信息库内相关资料。
注:关于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详见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服务”→“网上报名”→“CA办理程序及资料”。
注:本项目采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现场提交纸质投标文件。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及补充文件均在网上以电子版形式发布,投标人通过登陆网上招投标系统平台下载,对于后期的补充文件、澄清的发布,招标人原则上不再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及时查看、下载相关文件。拟投标单位须办理淮安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CA证书及电子签章后方可参加网上报名与网上投标,网上操作如遇技术问题,请与陈超联系,电话:13770370470。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8年 11 月 26 日 9 时 00 分,地点: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安分中心(淮安区华西路63号)开标 一 室。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区西长街417号 地址:淮安市北京北路108号
联系人:徐力军 联 系 人:夏品传
电 话:0517-80822070 电 话:17318887527
招标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18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