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贵州省都匀至安顺公路项目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基础[2016]2530号批准建设,由交通运输部以交公路函[2017]473号文件批准初步设计,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黔交建设[2017]186号文件批复施工图设计。项目业主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家投资和银行贷款,项目出资比例为项目资本金36.5%,银行贷款63.5%。招标人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贵州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甲供水泥(二期)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双信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都安主线起于都匀市王司镇乌养,与厦蓉高速水口至都匀段相接,向南从都匀规划区边缘通过,在河阳乡与都新高速十字交叉设置枢纽互通后,经都匀市毛尖镇,贵定县窑上、云雾镇,再经惠水县岗渡、摆金、惠水县城南、大龙,长顺摆塘、新寨后,进入安顺市境内,经杨武、鸡场、岩腊,绕过龙宫风景区西南边缘后至终点镇宁县杨家山,与沪昆高速形成十字相交,并与镇宁至六枝公路顺接。路线全长217.898公里。路线主要控制点:起点王司(乌养),河阳、云雾、惠水、大龙、长顺、杨武,终点镇宁杨家山。其中乌养~云雾段采用设计速度100km/h、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整体式路基宽度为26.0米;云雾~惠水段采用设计速度100km/h、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整体式路基宽度为33.5米;惠水~大龙段利用惠兴高速公路改扩建,采用设计速度100km/h、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整体式路基宽度为41.0米;大龙~长顺段采用设计速度100km/h、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整体式路基宽度为41.0米;长顺~杨家山段采用设计速度100km/h、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整体式路基宽度为26.0米。
都匀支线起于都匀市北部杨柳街,与兰海高速贵阳至新寨段相接,经羊列、坝固,终点在乌养与主线起点顺接,长42.269公里。全线采用设计速度80km/h、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整体式路基宽度为25.5米。路线主要控制点:起点杨柳街,中间点羊列、坝固,终点乌养。
贵安支线起于曹摆,与花溪至安顺高速公路相接,经广顺、种获,在长顺县城北部、摆塘西侧与项目主线相接。路线全长22.764公里。该支线采用设计速度100km/h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整体式路基宽为33.5米。路线主要控制点:起点曹摆,中间点广顺,终点岩脚寨。
计划供货日期:2019年2月(首批供货期);计划结束供应日期:2020年5月,具体供货时间以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招标标段及数量如下:
标段号 |
对应土建标段 |
分类汇总 |
标段合计(吨) |
标段合计(吨) | ||
P.O42.5散装(吨) |
P.O42.5袋装(吨) |
P.O52.5散装(吨) | ||||
A包 |
T1 |
72324 |
4018 |
4018 |
80360 |
425589 |
T2 |
88148 |
4689 |
938 |
93774 | ||
T3 |
58310 |
3102 |
620 |
62032 | ||
T4 |
69783 |
3712 |
742 |
74238 | ||
T5 |
56518 |
3006 |
601 |
60125 | ||
T6 |
51757 |
2753 |
551 |
55060 | ||
B包 |
T7 |
63462 |
3376 |
675 |
67512 |
356083 |
T8 |
58187 |
3095 |
619 |
61901 | ||
T9 |
70929 |
3773 |
755 |
75456 | ||
T10 |
64598 |
3436 |
687 |
68722 | ||
T11 |
77542 |
4125 |
825 |
82492 | ||
C包 |
T12 |
59921 |
3187 |
637 |
63746 |
448412 |
T13 |
83655 |
4647 |
4647 |
92950 | ||
T14 |
53917 |
2868 |
574 |
57358 | ||
T15 |
58971 |
3137 |
627 |
62735 | ||
T16 |
45913 |
2442 |
488 |
48844 | ||
T17 |
48860 |
2599 |
520 |
51979 | ||
T18 |
66552 |
3540 |
708 |
70800 | ||
D包 |
T19 |
126961 |
6753 |
1351 |
135065 |
555008 |
T20 |
81397 |
4522 |
4522 |
90441 | ||
T21 |
103285 |
5494 |
1099 |
109878 | ||
T22 |
48225 |
2565 |
513 |
51303 | ||
T23 |
57386 |
3052 |
610 |
61049 | ||
T24 |
50053 |
2662 |
532 |
53248 | ||
T25 |
50783 |
2701 |
540 |
54025 | ||
E包 |
T26 |
81900 |
4356 |
871 |
87128 |
506845 |
T27 |
70326 |
3741 |
748 |
74815 | ||
T28 |
72770 |
3871 |
774 |
77415 | ||
T29 |
65715 |
3495 |
699 |
69909 | ||
T30 |
63542 |
3380 |
676 |
67598 | ||
T31 |
122180 |
6499 |
1300 |
129979 |
注:1、采购数量以招标数量为基准,业主有权根据需要要求增加或减少供货数量,增减供货幅度应小于或等于招标数量的15%,增减部分货物单价仍执行投标单价,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
上款中“招标数量”为标段招标总数量,业主对采购数量进行调整时,增减幅度以标段招标总数量为基数,不限于具体品规。
2、各施工单位拌合站巳建成,交货地点以投标单位实际查勘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泥制造商或者水泥制造商特许的合法代理商(代理商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投标的唯一授权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3.2 若为水泥制造商:
(1)应具备两年以上生产经验,或者新设计投产的生产厂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稳定运行满一年以上(以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时间为准);
(2)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具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认证(认证范围覆盖本次招标货物);
(4)具有有效的本次招标货物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附后明细栏);
(5)拥有新型干法单旋窑水泥年产60万吨及以上生产线,年水泥产能100万吨以上;
(6)提供2018年至今,省部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本次投标产品中任意一个品规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7)投标水泥必须在原厂生产线制造,不允许使用原产地生产许可证投标,异地生产供货;不允许粉磨站生产厂投标。
3.3 若为特许代理商:
(1)若为特许代理商,其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
(2)其投标货物的制造商应满足3.2款对制造商的相关要求。
3.4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分包。投标人可以对5个合同段进行投标,但只能中1个合同段。
3.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统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6 一个制造(生产)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本项目投标(同一制造(生产)商不允许委托不同代理商在不同标段分别投标),且同一产品的制造(生产)商和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否则其投标文件将均被否决。
一个特许代理商只能代理一家制造(生产)商的产品参与一个标段的投标
3.7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及相关事宜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1月14日至1月2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9:0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gzsggzyjyzx.cn)下载获取。
4.2 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11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10时30分至11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贵阳市遵义路65号)面交贵州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
网上发布。
7. 投诉举报
7.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书(包括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申诉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投诉书应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2.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3.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4.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5.投诉相关材料来源合法;
6.有具体的请求及主张。
7.2 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招标人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应暂停投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
1.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
2.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
3.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3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对招标人的异议回复不接受而向交通运输厅投诉的,应当提交招标人的异议回复意见或已提出异议等有关材料,且须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否则交通厅不予受理。
省交通运输厅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为基本建设管理处,电话:0851-85992250;
招标人异议受理部门为公路项目招标办公室,电话:0851-83937835
8. 其他
8.1 首次进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人,需先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入场登记和CA证书,然后才能在网上进行报名。
8.2 投标人应随时关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出的补遗书等通知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询,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9.联系方式
招标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三江口开发大道1号
邮编:550004
联系人:胡先生
电话:0851-83937835
招标代理:贵州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乌当区世纪金源财富中心B座9楼
邮编:550009
联系人:侯先生
电话:0851-84393685
交易平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
电 话:0851-88309686
2019年1月14日
附件: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
1、本次招标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泥制造商或者水泥制造商特许的合法代理商(代理商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投标的唯一授权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若为水泥制造商: (1)应具备两年以上生产经验,或者新设计投产的生产厂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稳定运行满一年以上(以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时间为准); (2)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具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认证(认证范围覆盖本次招标货物); (4)具有有效的本次招标货物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附后明细栏); (5)拥有新型干法单旋窑水泥年产60万吨及以上生产线,年水泥产能100万吨以上; (6)提供2018年至今,省部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本次投标产品中任意一个品规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7)投标水泥必须在原厂生产线制造,不允许使用原产地生产许可证投标,异地生产供货;不允许粉磨站生产厂投标。 3、 若为特许代理商: 若为特许代理商,其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 其投标货物的制造商应满足上述第2款中水泥制造商的相关要求。 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统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一个制造(生产)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本项目投标(同一制造(生产)商不允许委托不同代理商在不同标段分别投标),且同一产品的制造(生产)商和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否则其投标文件将均被否决。 一个特许代理商只能代理一家制造(生产)商的产品参与一个标段的投标。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代理商或制造商,提供2017年度财务报表。 代理商或制造商,应提供在开标日期前10日至开标日之间(任意一天)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且银行存款余额应不小于最高投标限价的10%。 |
附录3 业绩要求
无最低业绩要求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1.没有正受到交通运输部或(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或招标人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2.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3. 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请详述具体情况)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4.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附录5 其他要求
提供2018年至今,省部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本次投标产品中任意一个品规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2.1.1 2.1.3 |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印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款)。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货物数量、承诺函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制造商出具的产品代理/销售授权书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章(需提供制造商营业执照),若为授权代理人签署,应提供授权书(或者委托书)复印件。 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函、投标货物数量及分项报价表、承诺函签署的日期应在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以内。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并符合投标人须知3.4.1款的要求: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并按照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汇款单据(或银行进帐单)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扫描彩色打印件);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若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不具备开具保函资格,则必须由开户银行的上级银行开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投标人须知3.7.4款的要求;(正本一册、副本一册) (7)投标文件载明的交货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0)投标人未提供虚假资料。 (11)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之一的。 (12)根据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违反此条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需针对项目唯一授权) (1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应附在投标文件正本内,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
2.1.2 |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1的要求; (3)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2的要求; (4)投标人的业绩能力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3的要求; (5)投标人的信誉状况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4的要求; (6)投标人的其他状况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5的要求; (7)投标人未出现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3.3和3.4款规定的情形。 | ||
2.1.4 |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
无 | ||
补 |
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按照招标人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开启,并当场宣读投标人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经投标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在整个评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 |||
补2.1.1、2.1.3 |
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报价及承诺函文字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报价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4)投标文件中未出现下列情况: a. 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大写金额; b. 投标函上的投标报价超出了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c. 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写有错误且无法唱出; d. 提交了调价函; e. 开启的外层封套标段编号、投标文件封面的标段编号及投标函载明的标段编号不一致; f.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1. 经评审的投标价(评标价)=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的文字报价 2. 按经评审的投标价(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 ||
补充 条款 |
1、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投标价(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若通过第一信封的投标人不足3名,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所有投标文件;若通过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为2名,评标委员会应讨论是否存在竞争性进而确定是否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若通过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仅1名,应按相关规定重新招标。 1、若同一合同段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时,按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高的优先。 2、本次投标同一投标人可参与5个合同段的投标,允许中1个合同段,若同一投标人在2个及以上合同段均排序第一,将按照合同段最高投标限价由大到小的顺序推荐其为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较大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其它合同段则由排序其后的投标人递补。 3、修正后的最终报价仅作为签定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排序。 |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经评审的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若同一合同段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时,按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高的优先。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第2.1.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处理,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1)如果未在投标货物数量及分项报价表中提供详细分项报价或其投标产品出现漏项,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