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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7-29 9:28:52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等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关于2013年安徽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专组〔2013〕1号)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市第九次党代会关于建设生态强市的战略部署,以解决涉气、涉水企业超标排放或恶意偷排等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化工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减排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企业环境管理进一步规范、污染防治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努力改善全市环境质量。

  二、工作重点

  (一)认真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整治成果“回头看”活动

  1.督查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从严查处偷排、超排行为。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生产实行全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2.督查“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一律予以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是否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等经营活动的,是否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一律停产整治。

  3.督查化工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严格按照《安徽省城镇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取缔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入江排放口,清除区域内违规建设项目;对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超标排污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长江铜陵段沿岸化工、冶金等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力促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达到规定要求。确保化工企业环境风险评价、废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情况等方面的环境问题整治到位。

  4.督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内企业污染物处理情况。

  (二)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切实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电力企业、钢铁和水泥企业环境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燃煤电厂和钢铁、水泥企业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结合在线监测数据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力度,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从严查处。

  2.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企业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从重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立即责令其停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一旦查处属实,依法予以关闭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和污水处理处置情况的检查和监管力度,严查随意倾倒、直排或者超标排放污水等违法行为。督促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进度和脱氮升级改造进度,并及时建立和帮助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程序。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及管理台帐建立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贮存、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政府予以淘汰关闭。

  (四)扎实开展城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情况大检查

  1.加强对工业企业扬尘污染的监管与检查。重点加大对水泥、发电、冶炼、化工等排放烟尘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加大对烟尘污染的深度治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加强对交通运输扬尘污染的监管与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散装物料运输车辆超载、篷盖等情况,严查未采取封闭措施,以及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工业固体废弃物等运输车辆。

  3.加强对石料矿山开采、加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管与检查。重点检查禁采区内已关闭的石料矿山企业是否按规定时限予以断电、拆除设备,可采区内的石料矿山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复工以及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严格核定并监管石料矿山企业产能及火供品使用情况。

  4.加强对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与检查。重点检查新(改、扩)建工程环境保护牌设置、扬尘防治措施以及建筑工地现场是否按要求组织和开展安全施工等情况。

  5.加强对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与检查。重点检查码头、堆场内煤炭、矿石、水泥、泥土、粉煤灰等堆放情况,以及露天装卸作业时是否采取洒水或喷淋剂等抑尘措施。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至7月10日)

  结合实际,确定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收集、整理和报送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

  (二)深入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至9月)

  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排查、整治、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和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在9月20日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将我市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和迎检阶段(10日至11月)

  组织督查组对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以及全市企业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省环保专项行动督查组来铜督查的迎检准备工作。

  (四)总结阶段(11月)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监察局、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单位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及工作职责另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有关方面要按照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认真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本部门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召开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会议,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本次环保专项行动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工作职责和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协调联动,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长期超标排放得不到解决的企业要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要求,切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报道,注重信息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工作。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切实在全市上下营造良好的环保宣传氛围。要加大信息报送力度,及时上报工作动态信息。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于每周五之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查处的典型案件和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对不报、迟报和瞒报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铜陵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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