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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2014年重点区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暨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9-25 14:37:26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确保完成郑州市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郑州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环保工作要求和建设生态文明新要求,以污染减排为主线,以流域水污染治理为重点,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提高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促进水环境质量的稳步改善和环保目标的全面完成,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流域水污染治理,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强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进一步夯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着重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确保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达到郑州市下达的目标要求,确保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确保郑州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一)以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彻底改善水环境质量
  1.新郑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一期一级A改造工程2014年6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
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 2.辛店镇、薛店镇、华南城3个污水处理厂2014年6月底前投入运行,2014年11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
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 责任单位:辛店镇、薛店镇、郭店镇
 3.加快黄水河、双洎河、莲河沿岸污水管网建设进度,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于2014年8月底前完成投入使用。
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 责任单位:和庄镇、八千乡、城关乡、梨河镇
 4.按照《双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黄水河、双洎河、莲河、十七里河流域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提标治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 5.完善龙湖镇区及十七里河沿岸污水管网,与龙湖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对接,确保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 责任单位:龙湖镇、龙湖科技教育园区管委会
 6.对十七里河沿岸进行绿化美化,清除河岸、河道内垃圾。
 牵头单位:龙湖科技教育园区管委会
 责任单位:龙湖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龙湖分局
 7.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防止污染反弹。对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关闭。
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 8.强化环境监管,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 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控制阀”、“调节器”作用,坚决抑制高污染、高耗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新、改、扩建涉水项目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严厉查处未批擅建、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擅自试运行和长期试运行不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
  强化环境执法。加大对双洎河沿岸工业企业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二)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
  1.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的通知》(郑政〔2010〕26号)要求,对位于一级保护区内的村庄,优先列入当地政府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搬迁。对新规划的新型社区应避开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 牵头单位:郭店镇、新村镇
 2.对现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排放情况与新增排污口情况进行排查,对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实施截污,进行有效收集处置。
 牵头单位:新村镇、郭店镇
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 3.按照省、郑州市要求完成辖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划分工作。
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乡镇、街道
 4.对2012年和2013年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综合整治任务开展“回头看”。
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 责任单位:郭店镇、新村镇
  (三)强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对辖区内微粉加工行业继续实施综合整治,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新村镇、八千乡、观音寺镇、梨河镇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
  对企业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所有法律文书必须完整并归结成档。
  (二)强化工作标准
  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标准:必须按照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上报治理方案,通过审查后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三)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将列入环境综合整治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及关闭企业名单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市环保局定期向社会发布综合整治任务进展及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五、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对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和督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验收,对污染问题严重地区、严重环境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黑名单和区域限批制度,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迟缓的地区和单位,要根据《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新政〔2011〕4号)要求,及时启动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负责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
 市科工信委: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广节水、水资源循环技术。协助相关部门督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落后企业(生产线)的淘汰、关闭工作。
 市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用于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国债、财政专项资金和环境综合整治奖励资金。
 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 市工商局: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 市住建局: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
 市规划城管局:做好全市区域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及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手续。
 市水务局:加强饮用水源地监督管理,开展双洎河综合整治,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 市供电公司: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或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障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决定成立新郑市重点流域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暨碧水工程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建武任组长,副市长王保军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行政正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樊文超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结合部门职责,认真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正职要亲自抓、负总责,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严格目标考核
  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政府环保目标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市政府将于2014年11月底对年度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优秀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单位,视为当年目标未完成,依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郑发〔2008〕4号),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工作落实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及部门职责,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和联系人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每周报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工作信息,定期汇总工作进度。
  (四)强化环保督查
  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中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建立督查制度,每季度对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督查一次。市政府督查室要强化环保督查制度,每季度对全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同时要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明查与暗访,督查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
  (五)落实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水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资金保障,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奖励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七、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关于印发〈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通知》(豫监发〔200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目标不落实、未完成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影响环保目标和污染减排目标完成的,由市监察局会同市环保局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管委会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因违法排污或工作失职造成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严重污染、影响恶劣,属于行政机关的,由市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查处,污染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非行政机关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追究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新郑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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