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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今举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听证会

发布时间:2008-12-30 11:42:23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听证会今天上午9时在广东迎宾馆举行,来自社会各界的36名听证代表、申请企业代表将参加听证会。会议由广州市物价局主持。

  昨日下午,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向市物价局发出《关于撤销“关于广州市城区污水处理成本的研究分析报告”作为调费依据的建议》的信函。专家认为,“污水处理成本研究报告”可用于学术研讨,但其漏洞太多,不适宜用作政府行政的重要依据。专家提请市物价局马上撤销这份报告作为污水处理收费调整的依据。

  维护费和折旧费被双重计算

  信函中称,污水处理成本研究报告计算是参照《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和《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两份文件进行的。但是,有环境治理研究专家认为,这是有关单位对文件的曲解。

  专家称,查看两份文件可知,政策的主题是改革污水治理体制,推进产业化发展,在运营主体企业化的要求中按企业会计制度核定成本,并不在于企业成本如何计算、企业会计制度如何改革。广州有3个污水处理厂是市属事业性单位,并非企业化运营主体。专家认为,“污水处理成本研究报告”属于置文件全面改革要求于不顾,置企业化运营主体的前提于不顾,根本意图是为事业单位的成本可含折旧寻找“政策依据”。

  据了解,广州的污水处理厂每年均由财政拨付处理设施和各类固定资产的维护费用,包括日常养护维修和再生改造的大修理费用。专家指出,“污水处理成本研究报告”显示,去年按事业会计准则计算的固定资产维护费用金额达5894万元,其中大修理费用达2836万元,分别占当年营运成本的21.5%和10.4%。而该报告在确认固定资产维护费用的事实后,又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折旧费5.24亿元,却又不剔除按事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固定资产维护费用,造成固定资产维护成本的双重计算,不符合国家相关会计法规,更与会计常识相悖。

  固定资产投资不应计入成本

  对于固定资产的计算方式,听证会消费者代表钱东奇认为,“不论有没有重复计算,整个固定资产投资都不应该计入成本。”他强调,大坦沙、沥滘、猎德三大污水处理厂属于事业单位,只有西朗厂是中外合资。“在污水处理厂自身的财务报表上是没有固定资产折旧费项目的。”他说,作为事业单位的污水处理厂由于不是自负盈亏,也不用纳税,所以不适用提取折旧费的规定。

  而听证会代表陈雪也提出,作为公共事业,污水处理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应计入成本。

  另外,钱东奇还提出,两方案的收费标准太高,脱离实际。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的第一个调整方案中,居民用户上调75%,方案二上调85%。广州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调查也显示,70%老百姓普遍反对。钱东奇强调,两方案中任何一方案获得通过都是违背民意的。

  核算出错致成本多了1.5亿

  此次收费调整提出了“完全成本”2.37元/吨,其概念包括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在市建委提交的“方案”中,完全成本“包括污水处理厂内部分及厂外管网”;“研究报告”却“不包括除泵站至污水处理厂以外的管网”部分。

  另外,一个项目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两个主要部分,正常情况下,固定资产投资小于项目全部投资。而“研究报告”显示,至2007年市属厂(不含西朗)固定资产原值达到约86亿元,超过建厂累计投资总额57亿元的50%。这是有悖常理的核算错误,而无缘由的固定资产增加,致使“研究报告”多计算的折旧成本高达1.5亿元,相当于该报告提出的折旧成本的29%。

  代表专家同声质疑

  污水处理成本研究报告指出,核算成本是按照有关文件进行的。这是对文件的曲解。其根本意图是为事业单位的成本可含折旧寻找“政策依据”。

  报告既按事业会计准则计算固定资产维护费用,又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折旧费用但又不剔除按事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固定资产维护费用,造成固定资产维护成本双重计算,这与会计常识相悖。

  污水处理厂自身的财务报表上是没有固定资产折旧费项目的。作为事业单位的污水处理厂,由于不是自负盈亏,也不用纳税,所以不适用提取折旧费的规定。

  正常情况下,固定资产投资小于项目全部投资。但成本报告却显示,至2007年市属厂(不含西朗)固定资产原值达到约86亿元,超过建厂累计投资总额57亿元。无缘由的固定资产增加,致使多计算的折旧成本高达1.5亿元。信息时报 (记者 赵安然 通讯员 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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