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珠海市主城区(香洲区、高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于近日出台。经市政府批准,市物价局日前发文,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调整后的主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综合价上调为0.9元/吨,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上调为0.9元/吨。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99号)及省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 〔2008〕257号)规定,2008年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区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吨。而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是2003年制定的,综合价为0.6元/吨,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为0.5元/吨。为进一步加大我市的污水处理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有必要适当调整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之前,市物价局按照法定程序对市水务局提出的调整主城区污水处理费申请方案组织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听证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考虑污水处理成本和用户的承受能力,经市政府批准,对市水务局提出的调整主城区污水处理费申请方案作了适当调整,综合价由申请方案的1元/吨、1.05元/吨下调为0.9元/吨。调整后的主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0.9元/吨;行政事业1.15元/吨 (其中学校教学用水按居民生活征收标准执行);特种行业1.3元/吨;工商服务业按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区别收费,COD排放浓度≤250mg/L按0.85元/吨征收,COD排放浓度超过250mg/L按1.15元/吨征收。
为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支持社会公共福利事业,鼓励全社会重视环保工作,在调整主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同时制定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社会福利机构及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不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免征污水处理费。(珠海新闻网 赵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