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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4县区将预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发布时间:2009-5-27 14:30:59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记者昨日从市水务局获悉,为进一步保障县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正常运营,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从6月1日起,我市芦溪县、莲花县、湘东区、上栗县将开始预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各类收费对象的平均征收标准为0.60元/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我省分批在76个县(市)、开发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据了解,为合理确定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省发改委此前已经印发了《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近日,为了保障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正常运营,省政府又下发了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补充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包括我市芦溪县、莲花县、湘东区、上栗县在内的,列入第一批和第二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76个县(市)、开发区自6月1日开始预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各类收费对象的平均征收标准为0.60元/吨。


        通知还规定,从2010年起,各县(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式投产运行后,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应达到0.80元/吨左右。各类收费对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建设规模、城市综合污水处理率和《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程序,在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标准将考虑居民承受力并兼顾市场化。


        据介绍,治理好水污染是一项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污水处理对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改革开放和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有着重要的意义。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指我市为建设、运营城市污水处理厂而向用水和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它是城市供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县区下水管道清理、疏通的重要资金来源。从长远来看,预征污水处理费,有利于加大水源的保护力度,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同时对我市创建园林、卫生城市,改善水质,保护全市人民的身心健康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中国萍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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