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是老工业基地,由于产业结构以重化工业为主,加之城市人口多,城市污水排放量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十分艰巨。目前全省每年污水排放量为22.7亿吨,日均排放量622万吨,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流入河道,使流经我省的浑河、太子河、大辽河、辽河、大凌河等主要河流水质污染严重,水环境污染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活动,而且已经成为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制约因素。
为切实解决辽宁水污染防治问题,改善城乡水环境质量,辽宁省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了 《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草案共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征收部门、征收标准制定、征收范围、计量方法、使用范围、征收监管、法律责任等。
谁征收
《办法》中第七条规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部门,根据水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自备水源用户及用水量征收。
收多少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其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市价格部门会同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成本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见,并按规定举行听证后,报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向谁收
《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及排水管网(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污水量如何计量
《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技术推定法(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核定水量;使用自备水源(含自备井和在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 按照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用水量的80%在产品生产地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对未安装水表的建筑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后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根据DB21/T1237-2003核定用水量。对建筑施工临时排水,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或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 自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处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的,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按规定标准的50%至70%缴纳。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在哪
《办法》中第十四条中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谁监管
《办法》中第十一条中规定: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不交费要罚款
《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用户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并处应缴费额的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东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