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9月26日),宜宾县有关部门透露,经过宜宾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决议通过,该县将从10月1日起对县城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
据介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凡在宜宾县城范围内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凡逾期不缴纳包括污水处理费在内的水费的,供水企业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税费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对其暂时停止供水。
此次宜宾县对县城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是:居民生活用水0.4元/吨,行政事业用水0.7元/吨,工业用水0.5元/吨,经营服务用水0.7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1元/吨。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阳明 罗暄 田富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