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投标资格: |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代理销售或授权证明(设备制造商除外)。 3) 在投标文件中须主动填报投标之前三年内有无受各级管理部门的处分或处罚(含其授权服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4) 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1)、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2)、为同一股东控股的;3)、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