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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2-10 数据编号: 317782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河北泊头市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材采购、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招标公告

泊头市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已经沧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沧发改农经[2015]45号批准建设,并已登记备案。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概况
1、项目描述:
项目编号:HT-2015-02
项目名称:泊头市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建设地点:泊头市富镇、寺门村、泊镇、洼里王、西辛店、营子、王武、齐桥、交河、文庙10个乡镇;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建设资金来自中央预算内资金、省级配套资金以及群众自筹,已落实。
招标范围:管材采购、设备采购及安装、机井工程、管网安装工程、水质全分析检测系统工程,扩建文庙、西辛店、营子河北王、营子大一、洼里王翰林五个水厂,解决当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计划施工总工期:180 日历天
质量标准:各标段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标段划分及招标内容:本项目共划分为十二个标段
第一标段至第五标段:PVC(PE)管材采购;
第六标段:机井工程;
第七标段:变压器安装及其它工程;
第八标段:文庙等五个供水水厂机电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
第九标段:学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第十标段:水质全分析检测系统工程;
第十一标段:管网安装工程;
第十二标段:文庙等五个供水水厂土建工程及配套设备。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一标段至第五标段: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2、具有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3、具备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有效卫生许可批件;4、具有河北省水利厅办理的农村饮水工程产品公告认证证书;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有同类项目的工作经验和业绩(2012年1月1日至今的同类业绩100万元及以上的PVC、PE管材采购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6、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并在开标评标时提供原件备查)。(定标说明: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及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泊头市水务局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第一至五标段兼投不兼中,即:一家中标单位在以上第一标段至第五标段中按开标先后顺序只能中一个标段。)
第六标段: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2、具有水利部门颁发的机井凿井甲级资质3、具有机井同类工程施工经历,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4、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并在开标评标时提供原件备查)。
第七标段: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能够完成本标段设备采购及安装的企业;2、具有承装类二级及以上电力设施许可证;3、具有电力设备安装同类工程施工经历,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4、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并在开标评标时提供原件备查)。
第八标段: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且具有生产、代理或经销本项目货物资格和能力的企业;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需提供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代理商需提供生产厂家对该标段设备的唯一授权证明(同一生产厂家只能出具一个授权书,以时间先者为准);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有同类项目的工作经验和业绩(2012年1月1日至今的同类业绩1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4、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并在开标评标时提供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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