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1. 招标文件P4中3.4.1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应提交保证金交纳证明的复印件(汇票、本票、支票复印件等),原件(汇票、本票、支票)以单独小信封封装并标明内容后随同商务标一并提交。”
修改为
“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应提交保证金交纳证明的复印件(汇票、本票、支票复印件等),原件(汇票、本票、支票)以单独小信封封装。”
此修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招投标活动的时间安排不变。
原招标文件中有涉及以上内容的,以本补充文件为准,其他内容仍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补充招标文件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约束作用。各投标人对此补充招标文件还有疑惑之处,请联系招标代理机构,电话0579-86515510。
招标单位:永康市象珠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永康市正宇建设工程审价有限公司
备案单位: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