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5-10-8 | 数据编号: 382659 |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
招标项目编号:HAJL-2015-036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兴宁市罗岗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已由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兴发改 [2015]148号)批准,建设单位为兴宁市罗岗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为上级部门补助,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工程规模:垃圾收集池工程(60座),水渠工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具体按设计图纸内容);
2.2招标范围:具体按设计文件内容;
2.3预算造价:约¥109.92万元 ;
2.4工程地点: 兴宁市罗岗镇;
2.5建设工期:经批准开工日起60天(日历天);
2.6承包方式:工程量清单报价,固定单价承包。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其中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人员)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省外企业须一级注册建造师)或符合任职条件的小型项目负责人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的要求,省外企业已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2.1信誉要求:至本招标项目开标会日期前1天止,不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以及梅州市、兴宁市住建局作出的不良行为处罚期内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
3.2.2凡参加本工程项目投标的企业,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投标单位必须通过企业所在地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审查并提供企业法人代表、拟派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文书。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 本工程采取:√来人报名(如下);□网上报名(报名办法详见交易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