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
2. 供应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 市外投标人还须提供当地地市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今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证明资料(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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