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5-10-19 | 数据编号: 386423 |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漳州市峰头水库饮用水源地平和县安厚镇2015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已由 闽政办发明电[2012]22号、闽财(建)指【2015】113号、漳财建(指)[2015]13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平和县安厚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由中央补助及财政拨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二、工程建设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漳州市峰头水库饮用水源地平和县安厚镇2015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2.2建设地点:平和县安厚镇;
2.3资金来源:中央补助及财政拨款;
2.4工程建设规模:本项目总投资为800万元,本项目招标内容投资金额约为680万元,其中:施工阶段工程费暂定招标控制价为535元,设备采购费暂定招标控制价130万元,设计费暂定招标控制价为15万元。其他费用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合同签订;
2.5招标范围: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试运行服务等工作,从本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至施工准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竣工图编制、试运行服务、缺陷责任期全过程;(注:本项目不含垃圾压缩中转站的设计与施工)
2.6招标内容:
①新建排水沟渠3250米;②铺设污水管网510米;③建设污水处理设施1套(2000吨/天,4村共用);④配置垃圾箱、保洁车;以上工程内容包含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协助业主开展前期报批手续;以及开工、验收试运行、交付使用和培训、服务、指导维护等工程内容并免费承担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缺陷修复和质量保修工作。
2.7总工期:90日历天。
2.8 工程质量要求:
2.8.1工程设计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设计、技术规范和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能顺利通过专家和有关部门的评审。
2.8.2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8.3材料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相关材料设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福建省外的投标人已按闽建筑【2013】30号文、闽建【2013】5号及漳建工【2013】135号文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备案证明材料。
3.2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①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②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③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④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⑤《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