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NJX—2016—002 号)
一、招标文件第 18 页 “ 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 ” 第 1 条内容作如下修改:
条款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
1 |
24.3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其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持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或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到场核验登记,并提交相应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
24.3 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其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持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或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到场核验登记,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购买招标文件凭证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原件核验)以及投标保证金汇款单据等相关材料到场核验登记,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
二、招标文件涉及以上内容处均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