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城乡环境保护投融资有限公司 (采购人)的 兴宁污水处理厂绿化工程施工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 CGFS】20160229000257 ,委托代理编号: TPPCZ(2016)078 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通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现邀请以下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1. 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 湖南天方绿化实业有限公司
3. 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1 、采购项目名称: 资兴市城乡环境保护投融资有限公司兴宁污水处理厂绿化工程施工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
2 、采购计划编号:【CGFS】20160229000257。
3 、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标的名称:资兴市兴宁污水处理厂绿化工程施工
数量(单位: ):1
预算(元):517022.82
4 、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标的名称:兴宁污水处理厂绿化工程施工
标的主要需求:绿化用地整理、栽植乔木、灌木、花卉、草皮,摆放景观石,养护保修一年(详见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1 、报价
2 、工期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 、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
2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湖南省外企业还须按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办理入湘登记;
2.2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提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2.3 依法缴纳了社保,提供有效的社保登记证或近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保的缴费凭证;
2.4 、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三级(含)以上的企业 ;
2.5 、 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或园林绿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且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以劳动合同和投标人为其办理的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为依据) ;
2.6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允许非法分包及违法转包;
三、供应商应 提 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 、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 、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
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 、投标人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三级(含)以上 资质证书 复印件;
6 、 拟任的该项目负责人的 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或园林绿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及其劳动合同 复印件 和投标人为其办理的近 6 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7 、提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 、其他说明。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 、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 提 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 、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驻资兴办事处(资兴市民政局一楼门面) 。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3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 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
五、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8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资兴市农机局五楼会议室。逾期送达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六、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资兴市城乡环境保护投融资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何满芝
联系电话: 0735-3375326
地 址: 资兴市机关幼儿园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赵小姐
联系电话:0735-2162156
联系地址:郴州市七里大道29号郴州汽车配件市场四栋301室
附件:
资格证明 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 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 》[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 我方 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 我方 与参加 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 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 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 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 、受到刑事处罚;
2 、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