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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市快速轨道交通北湖线污、雨水管线排迁工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6-4-20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1.招标条件

  长春市快速轨道交通北湖线污、雨水管线排迁工程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开工建设,项目业主为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招标代理公司为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已具备招标条件情况下,现对该项目施工所需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长春市快速轨道交通北湖线污、雨水管线排迁工程项目

  2.2招标编号:0702-1640CITC2814

  2.3建设规模:北湖线全长37.7km,设34座车站,平均站距1.13km,全线高架线17.8km,占比47.2%;地面线19.9km,占比52.8%(见图纸)。一期工程长13.2km,均为高架线;二期工程全长24.5km,以地面敷设为主,局部线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立体交叉,其中高架线4.6km,地面线19.7km。本次招标为长春市快速轨道交通北湖线污、雨水管线排迁工程项目。

  2.4招标范围:现需排迁污雨水管线,管线位置起于龙湖大路辅路与环湖路交汇处,止于北远达大街与地理路交汇处。约分为6段6条主要管线(详见用户需求书和图纸 )。

  2.5建设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2.6计划工期

  3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2投标单位资质应符合建市[2015]154号、吉建招[2015]4号、6号文件的规定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要求,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财务要求:近三年(2012年、2013年、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无亏损;

  3.4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2011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业绩至少两项;

  3.5项目经理资格:拟派的项目经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注册证书;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B证),项目经理须近五年(2011年1月1日以来)至少担任过两项类似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6其他要求:

  (1)外省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吉建管【2014】6号及吉建管【2007】17号文件规定参加投标。

  (2)拟投入的施工员、安全员均要求具有合格的岗位资格证书。

  (3)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证明)。

  (4)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投标人应配备符合施工要求的机械设备。

  (5)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同等的)认证证书。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8外省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吉建管【2014】6号及吉建管【2007】17号文件规定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2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00时至11:30时,下午13:00 时至 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类似业绩、法人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被授权人身份证,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在长春市安达街1305号长春轻铁大厦七层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 元,图纸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4.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100 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5月10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长春市安达街1305号长春轻铁大厦七层开标室 。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长春市西开运街2855号 地址:长春市安达街1305号长春轻铁大厦七层

  邮编: 130000 邮编:130000

  联系人: 李先生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 0431-86196783 电话:0431-88513579

  (注: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监督公告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长春市纪检委以及长春市发改委大项目稽查办公室对此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为了共同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此项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以上相关监督部门将会保护你的合法权利,认真调查处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0431—87682000;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举报电话:1359616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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