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公告公告中要求“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本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同时到
场参加投标。”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由于工作安排无法到场,改为湖南地区负责人到场不知可否;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商务评分表中类似工程设计经验、投标人得分细中的表述显示省外和省内得分标准不一致,且省内得分高于省外得分,违反了《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此评分标准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中所描述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形,故我单位要求省内省外类似业工程设计经验和投标人的评分标准一致,得分数一致,无差别。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贵单位发布的招标公告第七条第3点中要求“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本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同时到场参加投标。”,因外省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场,可否改为湖南地区负责人到场;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商务评分表中,“类似业工程设计经验(30),评分标准:投标人近五年内承担过乡镇污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等类似设计业绩(含EPC项目),湖南省内计10分/个,湖南省外计5分/个,最多累计3个。(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投标人(10分),评分标准:投标人在湖南省内设有总部得10分;在湖南省内无总部,但设有注册5年及以上分支机构得5分;没有的得0分。”,此两项评分标准违反了《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十二条第(三)点之规定,即第二章招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省内省外企业“类似业工程设计经验、投标人”的评分标准应该一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公告第七条第3点要求“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本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同时到场参加投标。”,请问外省企业法定代表人如果无法到场,能不能改为湖南地区负责人到场。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商务评分表中“类似业工程设计经验评分标准:湖南省内计10分/个,湖南省外计5分/个,最多累计3个”;“投标人评分标准:投标人在湖南省内设有总部得10分;在湖南省内无总部,但设有注册5年及以上分支机构得5分;没有的得0分。”,此两项评分标准违反了相关规定,有违公平原则,具体为违反了《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招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规定,应改为省内省外企业得分一致,不能区别对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保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岳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