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一、现对本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及澄清,具体内容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前附表第3.7.3条中评标系统适用的计价软件版本修改为“广联达工程计价软件GBQ4.0湖北地区4.105.12.6001(SP1)、品茗胜算计价软件V5.3.0.19418、经典清单V8.0.3.3、斯维尔清单计价2016版10.0.0.4”。
2、本项目招标文件前附表第10.3.4条中增加:“本工程按一般计税方法进行报价,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时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响应性评审标准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规定标准计取;”修改为“(3)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11%)按规定标准计取;”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标修改为:“①企业实力(0~4.00分):投标单位自2013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类似污水处理工程维保服务的得2分,每增加1项加2分,最多得4分(提供维保合同原件);②企业业绩(0~4.00分):投标单位自2013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类似污水处理工程业绩的得1分,每增加一项业绩加1分,最多得4分(须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原件,若不能完全反应上述考核内容的,可再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等原件补充考核内容,否则评委将不予采信);③服务承诺(0~2.00分):投标单位承诺维保服务期为2年的得1分,每增加1年加1分,最多得2分。”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为含税价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为一般纳税人。
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条款3.5.2分包的确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增加:“承包人分包工程应当取得发包人同意”。
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条款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增加:“本工程税金按一般计税方式计取,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时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8、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报价要求中
(1)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增加:“1.7采用甲供材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和《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予以明确。”
(2)投标报价说明
①第2.6条修改为:“总价措施项目报价应按照《市住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6]19号)要求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单价措施项目,投标人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且不得改动其项目编码、名称、特征、单位及工程量。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所列的单价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②第2.7.1条修改为:“其他项目中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为除税价格。”
③第2.8条修改为:“规费和税金应统一按《市住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6]19号)要求执行。本工程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时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规费和税金应按上述计价规定执行,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投标时,按照《市住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6]19号)要求执行,结算时应按实际发生计取,由发包人承担。”
④增加:“2.12.4甲供材费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时,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招标控制价投诉与处理第4.5条修改为:“招标人依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
上述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市造价站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宜市造价[2014]7号)、《市住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发布 <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6]19号)。”
二、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贰佰贰拾陆万贰仟柒佰零叁元贰角肆分(¥:2262703.24元),招标控制价明细详见附件,请各投标单位及时下载。
三、随招标文件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作废,以本次答疑澄清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请各投标单位及时下载答疑澄清文件。
本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文件为准。
招标人: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