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泾源县泾河源镇冶家村污水处理设备、旅游长廊智慧路灯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文件编号:固(泾)交政采【2016】 34 号
委托代理编号:NXJCX-ZFCG-2016-026
公告时间:2016年06月14日至06月18日
变更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标准》第一标段与第二标段类似业绩由“(以上证明文件,评标现场需提供类似业绩的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书原件,否则不得分)”变更为“(以上证明文件,评标现场需提供类似业绩的合同原件及中标通知书原件,且中标价高于本次投标报价,否则不得分)”,权值的取值范围表变更如下:
一标段:
序号 |
项 目 |
权值的取值 |
1 |
商务 |
0.05 |
2 |
技术 |
0.28 |
3 |
价格 |
0.45 |
4 |
其他 |
0.22 |
∑(1 2 3 4)=1 |
1 |
二标段
序号 |
项 目 |
权值的取值 |
1 |
商务 |
0.35 |
2 |
技术 |
0.20 |
3 |
价格 |
0.45 |
∑(1 2 3)=1 |
1 |
2、取消《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1.3评标要求“(1)投标文件装订部分:投标报价应和其他评审项目分开密封装订。”
其他内容不变。
供应商如对本变更公告有异议,请于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宁夏金诚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书面提出。
采购单位名称:泾源县建设和城乡保护局
联系人及电话:黄勇 13649575730
代理机构名称:宁夏金诚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951-6048362 15121889266 联系人:蒙磊
宁夏金诚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