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采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海丰县供水总公司的委托,对海丰县供水总公司PE100、PVC-U给水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项目编号:PZCY201611G103
二、项目名称:海丰县供水总公司PE100、PVC-U给水管采购项目
三、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伍仟元整(¥1355000.00)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
1.采购PE100给水管及PVC-U给水管一批。投标人应对全部货物和服务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
2.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五、供应商资格:
1.投标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且具有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资格;
2.投标人所投品牌PE100、PVC-U给水管材管件应通过国家节水产品认证并获得相应的节水产品认证证书,管材、管件认证范围均应覆盖dn160-dn400mm,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且为同一品牌产品;
3.投标人为代理商必须出具所投产品制造商的授权书原件;
4.投标人在汕尾市设有物流配送仓库(提供汕尾市内物流配送仓库的房产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投标人应提交参加采购活动前5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及合同违约赔偿记录的书面声明;
6.根据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汕检发预字[2011]13号文)规定,必须对本项目报名供应商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结果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取消其参与本次投标资格;
7.供应商已在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参加本项目报名的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私章);
2.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经相关部门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备注: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与原件相符),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备查核对,另以上资料参与正式投标时须放入投标文件中。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6年11月28日至2016年12月02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5:00~17:30到汕尾采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点:汕尾市城区黄金海岸金海湾32栋1601现场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2月19日下午14:00前(注:下午13:30开始受理投标文件)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汕尾市城区黄金海岸金海湾32栋1601
十、开标评标时间:2016年12月19日下午14:00
十一、开标评标地点:汕尾采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汕尾市城区黄金海岸金海湾32栋1601)
十二、招标文件公示期间为2016年11月28日至2016年12月02日五个工作日。
采购代理机构:汕尾采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采购人:海丰县供水总公司 |
联系人:陈先生 |
联系人:黎先生 |
电话: 0660-3333133 |
电话: 0660-6620303 |
传真: 0660-3333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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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汕尾市城区黄金海岸金海湾32栋1601 |
联系地址: 汕尾市海丰县区 |
邮编:516600 |
邮编:516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