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文件“二磋商须知”的“(九)竞争性磋商成交原则及磋商程序”中,第4条调整为:
“ 4.磋商程序:
①主持人宣布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截止时间以“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为准,宣布磋商会议开始;
②公证处确认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资格、到场及磋商保证金交纳情况;
③公证处检查各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
④公证处按送达磋商响应文件逆顺序当众启封各供应资格证明文件、技术资信文件,送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及磋商(如有需要);
⑤公证处宣布技术资信得分排名前三名的供应商名单;
⑥公证处开启通过资格证明文件和技术资信文件评审且技术资信得分前三名的供应商的价格文件(技术资信得分未进入前三名的供应商,其价格文件将不再开启),磋商小组分别与技术资信得分前三名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价格磋商,磋商轮次不超过3轮;
⑦公证处宣布各供应商的最终磋商价格;
⑧公证处宣布各供应商技术资信得分、最终得分及成交候选人名单;
⑨公证处宣读公证词;
⑩磋商会议结束。 ”
2、采购文件“磋商须知”的“(九)竞争性磋商成交原则及磋商程序”中第5.4条调整为:
“5.4价格文件中的报价视为供应商的第一次报价,价格磋商一次视为1轮。”
衢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0一七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