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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南沙区大岗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六个污水治理项目及设备政府采购招标总代理

发布时间:2017-7-11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招标单位: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建海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17年7月

  南沙区大岗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等六个污水治理项目(施工、监理)及项目设备政府采购的招标总代理交易公告

  经穗治水办[2016]62批准,并且本项目资金已落实,按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规定,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现通过网上随机抽取方式选定项目承包人。

  一、项目名称:南沙区大岗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等六个污水治理项目(施工、监理)及项目设备政府采购的招标总代理

  二、资金来源:市、区财政资金

  三、建设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 梁工 联系电话:020-84994444

  代建单位: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刘工 联系电话:020-39004417

  代理机构(如有):广州建海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农工 联系电话:13711622000

  监督机构: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020-84992566

  注:代理机构不得承包所代理的项目,也不得为所代理项目的报名单位提供咨询等可能影响交易公正性的服务。

  四、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本项目主要是对2016-2017年大岗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其中包括放马村、上村村、大岗村、新沙村、庙青村、增沙村、南村坊村,建筑工程费用约10561.42万元。其中:

  ①大岗镇放马、上村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在放马村新建DN500的钢筋混凝土(部分钢管)污水管共计约950米,新建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1座以及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含设备)1座;在上村村新建DN400-DN500的钢筋混凝土污水管共计约700米,截污渠540米,新建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1座,总投资控制在2576.96万元以内。

  ②大岗镇大岗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新建管道长约1870米,其中DN500的钢筋混凝土污水管约1500米,DN300的HDPE接户管约200米,DN500钢管170米;现状BXH=400mm×400mm-500mm×500mm排水明渠硬化及加盖共计约720米;新建一体化污水处理站1座,采用MBR工艺,处理规模为200m3/d等,总投资控制在1995.07万元以内。

  ③大岗镇新沙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新建管道总长5237米,其中新建DN200-DN300的钢筋混凝土污水管约3892米,DN150的UPVC接户管约1250米,DN108×4污水压力管95米;新建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1座,新建一体化污水处理站1座,采用MBR工艺,处理规模为100m3/d等,总投资控制在2415.43万元以内。

  ④大岗镇庙青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在庙青村新建DN300-DN400的污水管干管,总长约10115米,DN200的接户管约980米,新建污水处理站5座,92套分散式独立罐等,总投资控制在2997.77万元以内。

  ⑤大岗镇增沙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新建管道长度约2846米,其中新建DN200-DN500的钢筋混凝土污水管约1796米,DN150的UPVC接户管约1050米;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成品)一套,采用MBR工艺,处理规模为200m3/d等,总投资控制在1397.09万元以内。

  ⑥大岗镇南村坊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新建截污管道将村居污水截流,输送至污水处理设施用地进行处理,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就近排放至潭州沥。污水管道干管管径为DN500,长约505m;接户支管管径为DN100,长约200m;污水处理设施一套,处理规模为500m³/d,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总投资控制在1238.57万元以内。

  2.承包内容及规模: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以上6个污水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及项目设备政府采购的招标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前期咨询,编写招标资料;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组织开评标;办理发放中标书后按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完整的招标归档资料。

  3.发包价: 暂定49.49万元

  (1)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费以中标价为基数,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单独计算后再下浮17.5%结算。

  (2)项目设备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费由设备采购中标单位按相关标准及约定支付给招标代理单位。

  (3) 施工、监理及项目设备政府采购的总招标代理费结算方式:

  若计费后总结算额少于49.49万元,按实结算;若计费后总结算额高于49.49 万元,按49.49万元结算。总的招标代理费优先支付项目设备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费。

  4.承包方式:/

  5.时间要求:计划从2017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_年_月_日结束。

  五、交易公告及报名时间:从2017年 7 月 11 日00时00分至2017年 7 月 13 日23时59分。

  注:1.交易公告发布截止时间与报名截止时间一致。

  2.交易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时,同时发布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施工类项目)、发包价,发布交易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如建设单位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公告发布时间,因此导致交易时间发生变化的,需在补充公告中明确说明。

  3.承包意向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报名截止之日记起)。

  六、本公告及修改、补充材料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发布,项目相关施工图纸、发包价及工程量清单等资料请自行在网站下载(如有)。

  七、承包意向人合格条件:

  (一)承包意向人已进入广州市给排水工程招标代理类小额项目企业库及广州市政府采购网代理机购。

  (二)承包意向人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签署了《承包意向承诺函》。

  (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不同类别项目承包人的要求条件:

  (四)承包意向人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或以上资质。

  (五)开标当天在开标室对报名单位的资格进行现场复核,对不符合公告要求同时具有两个库资质的报名单位,将拒绝其参与当天的摇珠。

  八、网上随机抽取时间及地点

  (一)网上随机抽取时间:公告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出现网络中断的,可以顺延1个工作日。

  (二)网上随机抽取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小额项目交易系统。

  (三)网上随机抽取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交易公告、澄清公告等相关信息。

  九、承包候选人选取方式:

  (一)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达到3家以上的,以网上随机抽取方式从报名单位中依次选取第一、第二和第三承包候选人;

  (二)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只有2家的,以网上随机抽取方式从报名单位中依次选取第一、第二承包候选人;

  (三)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只有1家的,可以直接确定其为承包候选人。

  十、网上随机抽取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开接受监督。

  十一、承包意向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结束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项目的交易活动。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异议受理电话: 020-84994444

  地 址:

  十二、建设单位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承包意向人可自行踏勘,现场详细地址: ,自 年 月 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施工类)

  十三、建设单位开展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时,应当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www.gzggzy.cn/)小额项目交易系统填写工程项目申请,附件上传项目的审批、核准资料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工程发包价及预算情况和交易公告(注:交易公告需要上传一份word版本,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pdf版本。以上附件均无需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交纸质材料)。

  附件:1.承包意向承诺函

  2.代理合同

  附件1.承包意向承诺函

  承 包 意 向 承 诺 函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一、本公司已详细了解了建设单位发布的 项目交易公告及有关附件,并无异议。

  二、本公司承包意向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并受此约束。如建设单位需延长交易有效期的,本公司同意延长。如在有效期内撤回交易意向或放弃承包资格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本公司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如获得承包资格,本公司将承诺按交易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及质量要求完成并移交本项目。

  四、本公司就参加本项目交易工作,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1.本公司报名信息及提供的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2.本公司在本项目交易中不给其他单位挂靠,不转让交易资格,不向建设单位、监督部门、交易中心有关人员行贿。

  3.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交易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项目质量问题;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两年, 本公司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中没有犯罪记录。

  4.严格遵守建设项目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如违反建设项目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施工类)

  5.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交易文件编写、监理工作,与承担本交易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施工类)

  6.本公司获得承包资格后将按照我市有关劳务规定执行。

  7.本公司获得承包资格后不无故放弃承包资格。

  8.本公司在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9.本公司认真研究了交易公告的有关规则,充分考虑了因其他承包意向人资格变动对随机抽取结果产生的影响,并接受此次随机抽取结果。

  如经查实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退出广州市 小额企业库及广州市政府采购网代理机购。

  承包意向人:

  年 月 日

  南沙区大岗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等六个污水治理项目(施工、监理)及项目设备政府采购的招标总代理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全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受托人(全称):

  合同订立时间:2017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受托人:

  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龙古、马前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总代理 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三、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南沙区大岗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等六个污水治理项目(施工、监理)及项目设备政府采购的招标总代理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

  规模: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本工程招标代理的总代理招标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前期咨询,编写招标资料;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组织开评标;办理发放中标书后按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完整的招标归档资料。

  四、工作内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南沙区大岗镇放马、上村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大岗镇大岗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大岗镇新沙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大岗镇庙青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大岗镇增沙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大岗镇南村坊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等六个项目的招标总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及项目设备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工作。

  五、合同价款

  代理报酬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附件。

  七、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九、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十、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2017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 地址:

  电话:020-84994444 电 话:

  传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码:

  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l.1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为实施招标活动而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并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

  l.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而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和修改或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特别约定。

  l.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为全面履行合同而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本合同项下业务工作的代表。

  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本合同当事人名称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总则);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本合同附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 -(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 -(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 受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 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1.2款确定的索赔操作及处理方式同样适用于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的索赔。

  12、争议

  12.1 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放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三部分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中文简体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南沙区大岗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等六个污水治理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及设备政府采购的招标总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办理招标申请手续,依法办理招标备案工作及办理,编制招标工作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完成招标控制价备案、配合委托人指定的预算编制审核单位进行预算审核和修订,依法完成招标公告上网及登报,依法组织接受报名及接收申请资料,组织招标文件(含技术资料、图纸、答疑文件等)的发放、踏勘现场、组织答疑会及整理答疑纪要文件,依法组织抽取专家评委和开标、评标工作、草拟评标报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编制、整理招标全过程资料,装订成册移交招标单位归档等招标相关系列工作。

  4.2 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或房产证)、资金证明等。

  (2)应尽的其他义务: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够作出决定的建设单位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

  5、受托人的义务

  5.1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

  5.2 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全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南沙区大岗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等六个污水治理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及项目设备政府采购的招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办理招标申请手续,依法办理招标备案工作及办理,编制招标工作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招标控制价及完成招标控制价备案,依法完成招标公告上网及登报,依法组织接受报名及接收申请资料,组织招标文件(含技术资料、图纸、答疑文件等)的发放、踏勘现场、组织答疑会及整理答疑纪要文件,依法组织抽取专家评委和开标、评标工作、草拟评标报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编制、整理招标全过程资料,装订成册移交招标单位归档等招标相关系列工作。(每项工作的具体时间按双方最终协商及交易中心确认的为准)。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向委托人解释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招标程序等。

  (3)应尽的其他义务:接受工程招标咨询,拟定招标计划和工作程序。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的权利:对委托项目的招标程序有知情权;对拟发出的关于招标的全部文件及程序有审批权。

  6.2 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收回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给受托人的全部资料;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不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职责的代理从业人员;有权对受托人的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7.2 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有权要求委托人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委托人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1.1代理报酬的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

  8.1.2 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1)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费以中标价为基数,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单独计算后再下浮17.5%结算。

  (2)项目设备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费由设备采购中标单位按相关标准及约定支付给招标代理单位。

  8.1.3 施工、监理及项目设备政府采购的总招标代理费结算方式:

  若计费后总结算额少于49.49万元,按实结算;若计费后总结算额高于49.49 万元,按49.49万元结算。总的招标代理费优先支付项目设备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费(总招标代理费包括监理、施工及设备采购的招标代理费)。

  8.1.4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本合同签订且单个工程对应的施工及监理招标工作完成后,由代理方提交单个工程的招标汇编资料,提出付款申请并开具正式发票30天内建设单位(委托人)一次支付该项工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设备采购的招标代理费支付时间和方式由招标代理单位与设备采购中标单位自行协商确定,相关支付资料需抄送一份给建设单位备查。

  8.2 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登报费等,由受托人自行负责。

  增加条款:

  8.3 如本工程因非代理方原因需进行二次招标的,代理方仍应负责完成二次招标工作,建设单位(委托人)需另支付第二次招标所需的登报费、专家评标费及30%的项目招标代理费。如因代理方原因需重新招标的,代理方需负责完成,建设单位不需支付任费用;若因此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代理方应负责赔偿。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预计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双方同意不按通用条款执行。

  9.3 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双方同意不按通用条款执行。

  9.4 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双方同意不按通用条款执行。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致使招标代理单位工作延误,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无

  10.2 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招标咨询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招标代理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受托人必须返还;并追究受托人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招标代理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受托人必须返还;并追究受托人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受托人须承担本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2、争议

  12.1 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广州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6、合同份数

  16.2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壹份;副本陆份,其中,委托人肆份,受托人贰份。

  以下空白

  第四部分 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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