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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地下综合管廊(一期)及道路工程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发布时间:2017-8-31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将对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地下综合管廊(一期)及道路工程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进行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项目名称: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地下综合管廊(一期)及道路工程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项目编号:GXTZ-ZB-2017第(00702)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姜火红

  项目联系电话:0775-678034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迎宾大道883号住建委7楼

  联系方式:苏航 0775- 423222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姜火红 0775-6780345

  代理机构地址: 贵港市港北区仙衣路港宁花园A区7排7号

  一、采购项目内容及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62031.72 万元(人民币)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2017年09月01日 08:00 至 2017年09月07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港市文化商业广场东侧龙脉华庭3栋2楼)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刷卡购买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且承诺履行资格预审文件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审查标准、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由采购人组织专家按评审办法对各申请人按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资格预审评审打分的排序结果,取前7名的申请人确定为入围名单。入围的社会资本达到3家或3家以上,方可进入本次采购活动下一环节;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由项目实施机构调整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结果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进入申请人入围名单的社会资本发出投标邀请函,进行公开招标。

  五、资格审查日期:2017-09-2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09月22日 09:3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资格审查地点: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港市文化商业广场东侧龙脉华庭3栋2楼)

  六、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郁林路(平安路—同济大道)地下综合管廊

  郁林路综合管廊呈东西走向,西起平安路,东至同济大道,长度为6785m,位于道路北侧分侧绿化带下,管廊中心线正对绿化带中心线,距离道路中心线为12.5m。

  本综合管廊建设内容包括:管廊主体、排水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照明系统、监控系统等。

  (2)迎宾大道(城北大道—桂林路)地下综合管廊

  迎宾大道(桂林路—城北大道)综合管廊呈南北走向,南起桂林路,北至城北大道,长度为1050m。综合管廊位于道路中央绿化带下,管廊综合舱内壁距离道路中心线为2.65m。

  本综合管廊建设内容包括:管廊主体、排水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照明系统、监控系统等。

  (3)同济大道(江南大道—南环路)地下综合管廊

  同济大道(江南大道—南环路)综合管廊呈南北走向,北起江南大道,南至南环路,长度为2470m。综合管廊位于道路中央绿化带下,管廊综合舱内壁距离道路中心线为2.9m。

  本综合管廊建设内容包括:管廊主体、排水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照明系统、监控系统等。

  (4)郁林路(平安路—迎宾大道)道路工程

  郁林路(平安路—迎宾大道)起于平安路,终点与迎宾大道相交,为贵港市港北区一条东西向城市次干路,红线宽度42m,双向6车道,三块板形式,路线总长为912m,采用沥青路面,设计行车速度40km/h。

  本道路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排水工程、路面工程、沿线设施及绿化工程、路灯工程、交通设施工程,以及道路占地的征地和拆迁等。

  (5)迎宾大道(桂林路—城北大道)道路工程

  根据《贵港市2008—2030年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迎宾大道标准断面设计为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60米。其中:横断面自道路中心至道路红线依次为:3米中央绿化分隔带,12.5米机动车道,2.5米绿化侧分带,6.0米非机动车道,6.0米人行道。全长1050米道路红线宽60米。

  本道路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的路基土石方、路面工程、管涵工程沿线设施及配套的道路绿化、照明、交通设施、雨污排水管线、给水管线、电力埋地电缆管沟工程,以及道路占地的征地和拆迁。

  (6)郁林路(迎宾大道—同济大道)道路工程

  郁林路(迎宾大道—同济大道)道路工程道路标准横断面宽42米,为双向4车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处单侧拓宽,与其他规划市政道路交叉口双侧拓宽,道路宽度49米,为双向6车道,道路总体长度为5728.5米。

  本道路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排水工程、路面工程、沿线设施及绿化工程、路灯工程、交通设施工程,以及道路占地的征地和拆迁等。

  (7)同济大道(江南大道—南环路)道路工程

  贵港市同济大道起点接江南大道,终点与南环路相接,为双向6车道;车道宽3.5m,非机动车道宽5.0m,人行道4.5m。设计时速60km/h,全长2614米,道路红线宽60米。

  本道路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以及道路占地的征地和拆迁等。

  七、其它补充事宜:

  2.1 基本要求

  (1)投标主体资格

  1)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年检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近三年(2014-2016年)每一年净资产不少于二十亿元人民币。(联合体牵头人具备即可)。

  4)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具备即可)

  5)具有市政行业设计(轨道交通除外)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联合体具备即可)

  6)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主体,联合体中施工单位应满足上述1)2)项条件,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a)联合体成员数不得超过五家,各成员均应为独立企业法人;

  b)同一潜在投标主体不能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联合体,也不能既独立参与投标又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c)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权利义务等;

  d)联合体组成后不得再发生变化;中标后,未经项目实施机构的书面同意,联合体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不得变动。

  (2)商业信誉

  1)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目前未处于被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状态;

  3)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4)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或因违法、违规受处罚事件和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5)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不低于AAA。

  6)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上述1)至5)项商业信誉基本要求。

  (3)财务状况

  1)近三年(2014-2016年)每一年净资产不少于二十亿元人民币。上述投标主体具备的净资产要求可以为包括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中母公司持股达到50%以上时或低于50%时对子公司有实质控制权,下同)的合并报表中的净资产,若投标主体为子公司,则其净资产不能为其母公司合并报表中的净资产。

  2)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并提供近三年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独立审计的无保留意见的年度财务报告;

  3)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4)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上述1)2)3)项财务要求。

  (4)投融资能力

  1)具有不低于十五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的投融资能力,并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授信文件。

  2)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满足上述1)项投融资能力要求。

  (5)业绩及运营经验

  1)PPP项目业绩

  近五年内至少拥有一项投资规模不低于十亿元的PPP项目业绩(含在建项目)。上述投标主体需具备的类似项目业绩经验可包括其控股子公司项目业绩经验。若投标主体为子公司,则其项目业绩经验不可包括其母公司项目业绩经验。

  2)运营经验

  近五年内至少拥有一项投资规模不低于十亿元或长度不低于10公里的综合管廊或道路或公路等类似项目的运营经验,以投资经营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为准。

  3)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满足上述1)PPP项目业绩要求,联合体必须满足上述2)运营经验要求。

  (6)关联方约束

  具有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含成员公司),只能作为同一联合体的成员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3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但联合体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

  (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或全资子公司的名义单独申请资格预审,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的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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