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竞争性磋商须知第13.5条修改为,“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中任何一方交纳保证金均可,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原评审方法前附表评审因素中的磋商报价分值调整为30分,详见附件评审方法前附表。
3、原评审方法前附表评审因素中财务状况分值调整为10分,评审项净资产删除,具体分值调整详见附件评审方法前附表。
4、原评审方法前附表评审因素中企业资信分值调整为5分,评审项施工资质删除,评审项“重合同、守信用”删除,具体分值调整详见附件评审方法前附表。
5、原评审方法前附表中类似项目业绩进行调整,详见附件评审方法前附表。响应文件P93(四)城乡生活污水设施厂网一体化建设和运营业绩汇总表相应调整见附件。
6、原评审方法前附表中业绩证明材料中关于建设业绩的证明材料进行修改(磋商文件P88、P90、P92及P94注3建设业绩证明材料按本款同理调整),详见附件评审方法前附表。
7、原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首次磋商报价及二次磋商报价中的表三(P73、P102)调整,详见附件表三 污水处理厂建设成本估算表。
8、原PPP项目合同草案第27.4条文末增加厂站绩效付费说明“11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运维绩效分别考核并计费,总付费为11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绩效付费之和”。
9、原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附件3财务状况表注3银行存款证明开具时间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2017.09.08)与磋商会(2017.10.24)之间。
10、污泥由乡镇污水处理厂脱水达80%后运到县厂,进行干化后填埋,污泥处置费不含污泥运输费。
采 购 人:崇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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