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南平市荣华山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南平荣华山组团污水集中处理厂、食品孵化园标准化厂房、三源文化发展中心建设、南平市荣华山污水集中处理及配套管网(二期)和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机械电子园配套基础设施(道路工程 )等四个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项目采购公告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南平荣华山组团污水集中处理厂、食品孵化园标准化厂房、三源文化发展中心建设、南平市荣华山污水集中处理及配套管网(二期)和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机械电子园配套基础设施(道路工程 )等四个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350722]XCZB20180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霖
项目联系电话:1772068035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南平市荣华山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南平市浦城县荣华山工业园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许霖1772068035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鑫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吴
代理机构地址: 浦城县千里马路160号安信大楼201-202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 项目概括:为更好实现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合理控制优化项目成本。现南平荣华山组团污水集中处理厂、食品孵化园标准化厂房、三源文化发展中心建设、南平市荣华山污水集中处理及配套管网(二期)和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机械电子园配套基础设施(道路工程 )等四个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项目面向社会选择具备国家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在建项目进行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工作;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并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a1投标函a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a4财务状况报告a5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a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a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a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a9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有效期内)a10信用信息查询结果a11投标保证金(2)特定资格证明文件:包:1 明细 描述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1、投标人应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且证书合法、有效;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证书注册单位与报价人名称相符;3、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造价咨询服务的能力; ※投标方资格具体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方须知》。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60.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8年04月13日 09: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8年03月28日 08:30 至 2018年04月03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福建鑫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浦城县千里马路160号安信大楼201-202室)购领招标文件,购领时须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福建鑫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浦城县千里马路160号安信大楼201-202室)购领招标文件,购领时须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磋商文件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03月28日 09:00 至 2018年04月13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福建鑫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浦城县千里马路160号安信大楼201-202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04月13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福建鑫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浦城县千里马路160号安信大楼201-202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霖
项目联系电话:17720680350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信息化局(闽财购〔2012〕34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1)对参与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若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对所提供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所投产品凡小型和微型企业(含制造商和代理商)投标时必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并以材料中列明的投标人和制造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总人数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判定其是否属小型和微型的依据:社保证明材料可按下列两种方式提供(1)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参与投标时最近2个月向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2)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与投标时最近2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证明。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未提供者不给予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此次若有监狱企业参加投标的其报价享受6%的价格扣除,但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 4、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给予其6%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认定标准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网址: 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709/t20170904_87872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