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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11-24 数据编号: 2111043 所属类别: 招标补疑

广东海丰县农业农村局2012-2013年度可塘镇高标准农田建设等2个项目渠道损毁修复等项目工程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计划编号:441521-2021-0326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DHSCG2021111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12-2013年度可塘镇高标准农田建设等2个项目渠道损毁修复等项目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1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描述不完善 更正内容:
原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 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 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 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 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 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更正为: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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