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二期)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二期)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关于开展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2]40号)、《关于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二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 [2023]29号)、《关于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二期)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 [2023]42号)、《关于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二期)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自规审改试点设函字[2023]005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本项目热力工程、燃气工程由政府投资30%,企业投资70%,其余工程全部为政府投资,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雄安新区。
2.2
本项目的建设规模:新建主干路NA12(EB4-EA4),长约1.74公里,红线宽度44米,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随路建设干线型综合管廊(EB4以南150米-EA4),长约1.42公里,管廊规模为三舱(电力舱+综合舱+能源舱),断面净尺寸(B×L)为10.8米×3.2米。项目总投资63604.48万元,其中工程费38093.02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3本项目的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8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4月30日,缺陷责任期24个月,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令批复时间为准。
2.4
本项目招标范围: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隧道工程、管廊工程、给水工程、污水工程、雨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电力通信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具体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含数字化模型BIM(含CIM)建设及应用)、缺陷修复及保修等工作。
2.5质量标准:合格。
2.6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①、②之一:
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1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须同时满足下列①、②要求
①近五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独立承担过1项施工合同额为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指投标人自行施工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额为5000万元及以上);
②近五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独立承担过1项施工合同额为1亿元及以上的综合管廊工程施工业绩(指投标人自行施工的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合同额为1亿元及以上)。
注:上述所附业绩合同为PPP合同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联合体施工合同或多专业施工合同等的,该合同中投标人独立施工范围内对应的综合管廊施工合同额或市政道路工程合同额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该项目业绩为投标人独立承担的满足要求的施工业绩;若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两个类型业绩要求,可分别作为满足要求的施工业绩。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1名,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具有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温馨提示:请各投标人注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的要求:①自 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②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③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请各投标人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等相关资料,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财务要求:提供近3年度(2020、2021、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