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香河生态园特色水产养殖高标准生态化池塘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一期公告
香河生态园特色水产养殖高标准生态化池塘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一期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香河生态园特色水产养殖高标准生态化池塘建设项目已由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经济发展局以示范区经备(2023)1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江苏香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香河生态园特色水产养殖高标准生态化池塘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一期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2.1.2建设规模:项目位于徐圩新区香河生态园,本生态园为观光农业园。本项目主要建设工作为:约2300亩池塘改造、约460亩水生态净化系统升级,内道路新建及维修、给水主管和支管、生态硬质沟渠、控制闸、涵洞、管理用房、电力设施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等。
2.1.3招标控制价:1193.49万元。本项目投标总价招标人设有期望值,(招标人期望值=1193.49*95%=1133.8155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过招标人期望值时,其投标将被否决。
其中:
(1)工程设计费控制价:20万元;
(2)建安工程费控制价:909.91万元;
(3)设备购置费控制价:213.58万元
(4)暂列金为:50万元。
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各单项的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暂列金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不得调整,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 180 日历天。
1)设计周期:15日历天。其中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香河生态园特色水产养殖高标准生态化池塘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并通过评审;
2)施工工期:165天。具体工期要求详见发包人要求。
2.1.5 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
(一)包括的工作
1、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香河生态园特色水产养殖高标准生态化池塘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本工程所涉及的全部建(构)筑物、安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包括专用工具、电气、热控、备品备件)的采购、运输、装卸、保管、施工、安装、措施费、预制场地费、检验检测、调试、试验、试运行和考核等;本项目相关技术服务、技术指导、技术资料的提供;招标文件及附件、技术规范项目所必须的全部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服务、技术指导、运行及维护手册编制等;协助发包人完成安全、质量、档案等专项验收;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及整体竣工验收工作,尾水净化系统3年养护、以及项目在试运行、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2、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包括(不限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场地平整、生活、生产、办公、材料堆放等的临时房屋、临时场地的租赁或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所要求的各项设施,临时围墙、围挡,大门及工人门禁管理系统、环境保护设施、临时道路等临时设施。所有临时设施、建构筑物等的设置标准均需在开工前报监理审批,经业主方同意后布置。
3、尾水处理工程范围:
2020年养殖区内已建成尾水净化系统,系统采用自然沉淀+复合表面流人工湿地+芦苇塘湿地的净化工艺。生态净化系统整体水域面积为31万m2(约2463亩),分为预处理区3.5万m2、复合表面流湿地净化区8.6万m2和大水面塘湿地净化区18.8万m2,共3个功能单元。净化区平均水深1.4m,有效容积43万m3,设计水力停留时间 15d,表面水力负荷 0.08 m3/(m2·d)。本次拟在原有净化系统的基础上做改造提升,强化尾水系统净化能力。
4、竣工验收工作范围:办理交钥匙所需全部工作。
5、技术服务工作范围:办理交钥匙所需全部工作。
6、保修工作范围:办理交钥匙所需全部工作。
(二)工作界区: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三)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招标人不提供水电等,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四)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发包人已完成的初步设计。
本项目工程物资(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均由总承包单位进行采购,其中: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及材质在采购前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其余材料设备采购前须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否则所购买的均不予认可,所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投标人须具备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资质条件,或者具备下列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1)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在有效期内);
(2)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有效的)或市政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效的),其中注册建造师须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2)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须为牵头单位的正式职工。
(3)总承包项目经理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2023年 1 月至2023年6 月由牵头单位为其缴纳、社保机 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已退休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必须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
(4)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