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顺县县城供水改扩建及智慧提升工程(厂区新建及改造标段)二次第1次答疑澄清公告
关于长顺县县城供水改扩建及智慧提升工程(厂区新建及改造标段)二次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
致各投标人:
现对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修改:
一、将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0.2.4条第
(5)款”-“在施工过程中对发包人、监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施工质量问题等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次的违约处罚,直至经整改后满足要求。”,修改为:“在施工过程中对发包人、监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施工质量问题等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0元/次的违约处罚,直至经整改后满足要求。”。
二、其余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