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湿地生态综合治理(水系通道连通)项目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白洋淀湿地生态综合治理(水系通道连通)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白洋淀水系通道连通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3〕38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白洋淀湿地生态综合治理(水系通道连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3〕121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关于白洋淀湿地生态综合治理(水系通道连通)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函》(〔2023〕-153)《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白洋淀湿地生态综合治理(水系通道连通)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3〕12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白洋淀湿地生态综合治理(水系通道连通)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
本项目位于河北雄安新区。
2.2项目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2月1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2024年4月30日完成主要通道疏通工程,完工日期为2025年12月30日。
2.3
监理服务期限:施工准备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2.4招标范围:
本项目所有建设内容(不包含数字化模型(BIM、CIM))的监理服务工作。
2.5质量标准:合格。
2.6建设内容:
本工程主体工程建设包括白沟引河入淀口生态整治、藻苲淀生态修复、白洋淀大桥两侧水系疏通、淀区通道提升四大部分。本招标项目合同估算价为500万元。
2.7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满足①、②、③三项中任一要求:①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②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③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
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完工或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承担过1个已完工(或竣工)的【①水环境(水体、水域)综合治理项目(含清淤施工内容)或②水环境(水体、水域)生态治理工程项目(含清淤施工内容)或③清淤、疏浚类】工程监理业绩。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同时满足以下①-⑤项要求:
①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②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③近2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完工或竣工验收报告的,以完工或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具有一项【①水环境(水体、水域)综合治理项目(含清淤施工内容)或②水环境(水体、水域)生态治理工程项目(含清淤施工内容)或③清淤、疏浚类】工程监理从业业绩(参与或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负责);
④在工程建设领域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提供该平台查询截图);
⑤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