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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4-2 数据编号: 5413485 所属类别: 服务招标

重庆市铁塔能源重庆分公司2024年某科技公司电力及配套设备综合整治维修服务项目(第二次)比选公告

铁塔能源重庆分公司2024年某科技公司电力及配套设备综合整治维修服务项目(第二次)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比选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1.1采购项目名称:铁塔能源重庆分公司2024年某科技公司电力及配套设备综合整治维修服务项目(第二次)
1.2采购项目编号:dxzb-06-2024-B0407
1.3采购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1.4采购代理机构: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5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由采购人自筹,资金已落实。
1.6采购项目概况:预估含税金额为179.67万元。根据甲方要求,对厂区中心机房设备进行检修、主服务器及能耗管理系统进行检查、电力线路、发电机、照明系统等进行综合整治;具体服务内容及范围详见技术规范书。
1.7标段划分:
■不划分
□划分:标段一:/;标段二:/;
1.8中选单位数量及中选份额:
■一家,中选份额:100%
□家,中选份额:
第一名:/ ;
第二名:/ ;
1.9本项目最高限价
□不设置最高限价
■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综合折扣100.00%。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2.1采购范围:详见本章“1.6 采购项目概况”。
2.2服务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下单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完成。
2.3服务地点:重庆市(甲方指定地点)。
2.4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颁发的现行有关技术标准、验收规范、技术规范书及采购人要求。
2.5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0天。
3.参选人资格要求3.1依法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注:提供清晰、完整、有效的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扫描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3.2资质要求:参选人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或国家能源局监管办公室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类别和等级要求为:承装类、承修类):
根据建市 [2020] 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目前住建部正在进行资质改革换证过渡阶段,新旧资质对应关系尚未明确。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出具了相应的标准,新旧资质对应关系则按照新标准执行。
注:提供上述清晰有效的资质证书扫描件。
3.3安全生产:参选人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提供清晰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3.4三类安管人员:参选人为本项目配备三类安管人员,
(1)企业主要负责人1名:具有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2)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具有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注:
1)提供上述人员清晰有效的身份证(含正反面)、相关证书扫描件;
2)提供由参选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局出具2023年6月至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期间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且至少包含养老保险)。
3.5注册安全工程师:参选人为本项目配备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提供清晰有效的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扫描件。
3.6类似业绩:参选人应具有自2021年1月1日至应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期间签订的同类项目(电力引入类/备电类/线路维护修理类等)服务业绩,累计业绩不少于150万元。
注:1)类似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划分依据,提供清晰、有效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须包括合同首页、签章页、能体现合同标的物页在内的合同关键页扫描件。
2)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为框架合同,且框架合同有合同总金额(含预估金额),无须提供订单或结算单,以框架合同总金额作为评审依据;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为框架合同但无合同总金额,同时须提供订单或结算单扫描件(须体现与对应框架合同的关联性)并加盖甲方/具体项目业主方单位公章或部门章,或甲方/具体项目业主方出具的框架合同对应订单的证明材料并加盖甲方/具体项目业主方单位公章或部门章,以订单或结算单或证明材料上对应的金额作为评审依据。
未按以上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纳入合同业绩统计。
3.7参选主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3.8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3月18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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