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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9-9 数据编号: 6512374 所属类别: 招标补疑

重庆秀山县洪安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监理答疑补遗文件


秀山县洪安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监理
答疑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秀山县洪安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监理”答疑文件如下:
质疑一:关于纸质投标保函: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请问如果出具的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限制高消费、终本案件、股权冻结、股东股权冻结”四种情况的一种或多种,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是否有效?法律依据:
1.根据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发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回复: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纸质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严格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保函开立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条投标保证金中载明的“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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