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磨市镇马磨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
二、采购内容磨市镇马磨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人工湿地、取水坝、缓冲带等。(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三、采购工程量清单及技术标准(一)请供应商随采购文件在附件材料自行下载采购工程量清单表格,导入计价软件编制清单报价文件,并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表格导出载入到响应文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
(二)清单报价说明
全费用综合单价模式适用1.磋商工程量清单说明
1.1磋商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基本依据:
本磋商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规范”)、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以及磋商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含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编制。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磋商工程量清单应与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磋商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同时也是编制最高限价、磋商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1.4本磋商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1.5磋商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工程量仅是磋商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6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7采用甲供材的工程,采购人应在磋商工程量清单说明和《采购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予以明确。
1.8编制磋商工程量清单出现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
补充项目的编码规则按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同一磋商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2.磋商报价说明
2.1磋商报价应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磋商文件、磋商工程量清单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响应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1.1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9)其他的相关资料。
2.2磋商报价应是按照磋商文件及当地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完成磋商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等各项费用。磋商报价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和“13规范”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实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自定、价格自选,全面竞争、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工程成本。磋商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2.3磋商总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本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采购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4供应商应按磋商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磋商工程量清单一致。
2.5工程量清单采取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费用、增值税和磋商文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费用的内容包括总价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
2.6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全费用综合单价计算,并包含2.5条规定的全部费用。
2.7总价措施项目报价应按照《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鄂建办〔2019〕93号)、《市住建局关于转发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9〕19号)、《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办〔2020〕42号)、《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1〕17号)、市住建局《关于明确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计取和使用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单价措施项目,供应商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且不得改动其项目编码、名称、特征、单位及工程量。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供应商不得对采购人所列的单价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2.8其他项目
2.8.1其他项目中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磋商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为除税价格(简易计税时为含税)。
2.8.2其他项目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磋商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2.8.3其他项目中的计日工应按磋商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2.9规费和税金应统一按《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鄂建办〔2019〕93号)、《市住建局关于转发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9〕19号)、《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办〔2020〕42号)、《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1〕17号)、市住建局《关于明确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计取和使用事项的通知》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要求执行。
2.10规费和税金应按上述计价规定执行,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11磋商报价应包括的风险范围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2.1。
2.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但成交供应商应在开工前将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监理、采购人审批。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合格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2.13暂估价
2.13.1采购人在磋商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7.2条执行。
2.13.2采购人在磋商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7.1条执行。
2.13.3总承包服务费在实行专业分包时由双方根据分包工程的管理、配合协调内容和现行的费用定额,双方协商确定。
2.13.4甲供材费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时,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14磋商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供应商均应填写且只允许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2.15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2.16磋商报价编制完成后,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必须在响应文件中附委托协议和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
2.17响应文件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现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应用数据交换规范》及《关于增加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接口内容的通知》(鄂建标函〔2018〕6号)的要求,否则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18所有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应综合考虑本工程不同施工条件要求所产生及增加的费用,材料或构件场内外运输及损耗,周边场地条件、环境限制等施工中各种不利因素导致的降效损失、二次运输等增加的费用。
2.18.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载明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需符合《市住建委 市环保局 市城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宜市住建〔2014〕119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100号)和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18年宜昌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15号)要求及标准,结合工程特点,按《市住建委关于转发2018版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44号)、《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号)要求执行。其中,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工程结算时,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根据承包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施工现场实施情况,据实进行结算,原则上结算金额不得超过2018版《费用定额》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费率标准。
2.19其他说明:
磋商文件要求的创优工程和赶工措施费用(如有)等,应包含在磋商报价中。
3.最高限价说明
3.1实行工程量清单磋商的项目采购人可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随磋商文件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最高限价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
3.2最高限价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采用与磋商报价一致的编制依据及计价方法,参照现行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3.3最高限价编制完成后,应当由编制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供应商的磋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4采用甲供材时,编制的最高限价公布由“含税工程总造价(不含甲供材)”和“甲供材”两项组成。
工程量清单XML供应商在附件自行下载。
四、合同主要条款
4.1工期要求:2个月
4.2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施工《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15-2012)的合格等级。
4.3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按照《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 275-2018)达到合格标准,杜绝发生安全事故。
4.4付款方式:本项目预付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2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工程结算办理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8.5%,余下1.5%待缺陷责任期(一年)满后支付。(如提供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则支付至结算价款的100%)
4.5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4.6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长财采发〔2021〕11号)的相关要求,原则上采购人应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逾期付款按照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图纸
请供应商随磋商文件在附件自行下载电子版图纸。
评审办法及标准一、
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
评审程序(一)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同品牌检查:
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2.3有效磋商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