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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3-6 数据编号: 7719027 所属类别: 服务招标

河北雄安新区容城县容城县奥威路环境整治提升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容城县奥威路环境整治提升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容城县奥威路环境整治提升工程(项目名称)已由容城县改革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容城县奥威路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容改发投资字〔2025〕10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_,招标人为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北琨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容城县奥威路环境整治提升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位于容城县奥威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
2.2建设规模及内容:主要对奥威路进行改造提升,道路全长 3300米,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建设内容为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项目辅道铣刨更新约19080.5平米沥青混凝土路面;拆除绿化带约1760.8平米,改建为沥青混凝土路面;拆除旧公交站遗址20处,新建16处港湾公交站;拆除隔离带约9288.89米长度的路缘石并新建花岗岩路缘石10419.24m;对约14205.20平米道路绿化进行更新维护;对全线路灯进行更新维护(共计新建159套),配套变压器3座(2座新建,1座改建),zr-yjv-4*25电缆长度约5600米,zr-yjv-4*50电缆长度约5600米;取消停车位标线87处,新增50处停车位标线,施划港湾式公交站标线663米。
2.3项目总投资概算:2300.36万元,本次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43.88万元。
2.4监理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
2.5招标范围:本项目全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2.6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 / 。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提供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单位2024年或2025年至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②项修改为本条);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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