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RCC-BJJC-2025-18
1.招标条件
1.1 南港工业区13#雨水排海泵站工程已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经津开审批【2024】11654号文件批准建设。业主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招标人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港工业区13#雨水排海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建设资金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钢材进行公开招标。
1.2南港六街3号雨水泵站工程(二期)工程已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经津开审批【2024】17015号文件批准建设。业主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招标人为中铁十六局集团南港六街3号雨水泵站工程(二期)施工项目经理部。建设资金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水泥进行公开招标。
1.3 新建108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已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108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京发改(审)[2024]160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业主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政府出资、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政府出资74%、企业自筹26%,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108新线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第12标段项目经理部。建设资金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型材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 南港工业区13#雨水排海泵站工程施工,设计规模为22.5立方米/秒,占地约2287.6平方米,新建泵房及变配电室采购并安装泵站工艺、电气和自控设备,同步实施室外铺装、绿化、管网、围墙大门、进出水渠等。
2.1.2 南港工业区沿规划纵一路道路中线拟建d600-d1800mm雨水管道,接入泰福道雨水管道,沿现状泰福道北侧拟建d600mm~d3000mm雨水管道,接入下游雨水管道,最终经泵站提升后排入西港池,管线总长度约2.37km。
2.1.3 108新线高速公路工程第12标段全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境内,起点位于霞云岭乡大河口村,起点桩号为ZK40+844/YK40+853,途经多处村道,标段全线位于霞云岭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终点位于庄户台村鱼骨寺村路与G108国道交叉口北侧,终点桩号为ZK44+584.5/YK44+653.5。标段左线长3.74km,右线长3.8km。路基总填方为10628m3,总挖方12777m3。本标段设置主线桥梁2座,共长1311m(左线746.5m,右线564.5m)。本标段设隧道1座,为笛子港隧道,左线长2996m,右线长3031m,设隧道斜井一座,长280m。其中:桥隧总长(单线)7.344km,桥隧比97.3%。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钢材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长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2年至今任意连续两年真实有效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或投标人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4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1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5年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