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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6-6 数据编号: 8459897 所属类别: 设备材料

安徽3无为市红庙镇横塘村戈家圩一机战抗旱排涝主干沟约20亩水面5年期经营权交易公告


无为市红庙镇横塘村戈家圩一机战抗旱排涝主干沟约20亩水面5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
8、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标的名称
无为市红庙镇横塘村戈家圩一机战抗旱排涝主干沟约20亩水面5年期经营权。(标的编号:N0168TD250084)
(二)标的基本情况
无为市红庙镇横塘村戈家圩一机战抗旱排涝主干沟约20亩水面5年期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对该水面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出租标的坐落于无为市红庙镇横塘村徐岗一级泵站取水沟(戈家圩内),面积约20亩(枯水期小于10亩,甚至干涸)。
(三)标的现状
闲置。
(四)经营权出租期限
5年;租赁期限自承租方签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的次日算起。
(五)经营用途
仅限于养殖常规水产品,不得养殖影响水质环境等相关部门禁止的养殖项目。
(六)特别提示
1、本次经营权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无为市红庙镇横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行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享有优先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不论出租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具有优先权的证明文件;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
(2)如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竞租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相同级别的优先权人在行使优先权时,按时间优先原则,即其中一优先权人在某一价格先行使优先权后,其他人在该价格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2、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由其自行查勘现场。
三、出租方
无为县红庙镇横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四、出租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无为县红庙镇横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评估机构:安徽全衡资产价格评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5年4月8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价格评估报告》(全衡价评字(2025)第114号)。
5、评估对象:无为市红庙镇横塘村戈家圩一机战抗旱排涝主干沟约20亩水面5年期经营权。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对象租金的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2,500元。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挂牌价格(5年期出租底价):人民币22,500元。
2、出租标的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一次性付清出租标的全部租金,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自《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一部分。
3、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应具有经营能力,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实地查勘,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在取得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4)意向竞租方承诺:本次出租的仅为水面经营权,周边耕地、滩涂、沟壑、附属物、建筑物不在出租范围内。如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成交价款。
(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现状;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用途;不得非法使用出租标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抵押、转租出租标的;不得利用出租标的从事开发除经营用途限定的其他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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